专家详细解读EB-5改革新提案 | Mona Shah版

6月4日,美国参议院委员会司法委员会高级参议员Patrick J. Leahy,代表他及主席Charles E. Grassley提出,名为:To promote and reform foreign capital investment and job creation in American communities (促进和改革外国投资和美国就业创造)的EB-5改革,S1501提案。

美国移民

前天发的文章,是源自于GT律所对于提案主要条款的快速粗略解读。今天来看下,另外两位律师的解读。由于,两位律师解读的有些出入,还是时间的关系吧,都还能来得及完全统一一致,所以今天EB5Sir把这两篇文章,分开发。

这里的这篇是Mona Shah律师的

今天引入的S.1501提案将对EB-5区域中心再授权

如果提案通过,EB-5 区域中心计划将会延长5 年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重点需要注意的是,提案并非法律,它在被制定成法律前还可被修改。

好消息是,这个提案被两党——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最高领导人承认和支持,他们都承认EB-5投资移民计划对美国经济的重要性,并支持此提案的授权。

目前提案的言语存在大量含糊和不确定的地方。但无论如何,我们可以确定的是,随着目标就业区指定的改变,位于市区的EB-5项目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下面是条例草案关于授权建立EB-5区域中心项目的关键摘要:

1.提高最低投资金额—— EB-5投资者将需要投资至少80万美元在目标就业区,或者120万美元在非目标就业区。现行的目标就业区最低投资金额为50万美元,非目标就业区最低投资金额为100万美元。

2.国土安全局将有权限制目标就业区的定义——不幸的是,提议去除了各州对指定的普查区设定为目标就业区的权力(在该目标就业区最低投资金额为80万美元)。国土安全局将有权基于自己的解释来设定目标就业区的边界。目标就业区(TEA)的定义将会更鼓励高失业地区和乡村地区。

3.国土安全局有权终止区域中心的申请——国土安全局将被赋予越来越多的权利,包括当区域中心涉及欺诈、刑事犯罪或是威胁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时,终止区域中心申请。

4.附属申请人不再占用年度配额——如果配偶和子女不再被计算入签证配额中,这将使得更多的中国EB-5投资者从中获益。它也将消除排期的问题,因为之前每个国家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签证配额。

EB5Sir注:本人前天发的文章,自己找遍提案没有看到类似条款,期望这条已落实。

5.需要有预先批准的商业计划书才能提交I-526请愿书——根据提案,跟随I-924区域中心申请及修订申请一起提交的商业计划书必须被预先批准。取决于提案的细节及审阅所需的时间,此要求可能会使EB-5项计划受益。

6.商业计划书的批准将可选择加急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对于愿意支付加急服务的区域中心,其区域中心商业计划书会被快速审评(并且可能获得批准)。加急处理费包含较早实地考察项目,以及在计划获批或遭拒前,获得修改商业计划书和投资文件不足之处的机会。加急处理也有可能会缩短请愿的处理时间。

7.设立 EB-5 诚信基金 —— 区域中心的年费将会为 2万美元,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年费会增加。该基金将用于审计、欺诈调查、 实地考察以及使EB-5 区域中心遵守有关出投资移民法案的规定,在美国境内和境外调查欺诈行为。

8.区域中心和开发商负责人的背景调查——在新的条例草案中,区域中心和项目开发负责人必须接受背景调查。

9.增加对EB-5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区域中心将会被要求对投资者更多地披露信息:如可能投资的项目存在的商业风险和利益冲突。

10.至少创造10%的直接就业——提案指出项目最多创造90%的间接就业,且项目至少要创造10%的直接就业机会。这10% 直接就业的要求,可能是考虑到间接就业并非真正的工作机会。而直接就业却可以用W2表格、工资单或是类似的资料来验证直接就业机会。

11.工作创造方法需被商业部接受——这个要求被视为累赘和逻辑原理不清。

12.至多30%是来自本国投资者创造的就业机会——根据提案,EB-5投资人至多可获得由美国公民和永久合法居民创造的就业机会的30%。此外,租赁模型下产生的就业不能被计入EB-5投资者创造的就业数。这个规定实质上是限制了EB-5投资者获得所有就业的机会。

13.至少50%的就业需产生在目标就业区——EB-5投资者可以通过项目创造就业机会,但其中至少一半工作岗位要创建在目标就业区内。

14.关于EB-5投资者赠与资金的限制——EB-5投资者只能使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所赠与的资金。此资金来源需善意,而非规避其他资金来源受到的限制。

15.允许同时递交EB-5申请和调整身份申请——当他们的优先日期无排期时,EB-5投资者可以在递交I-526申请的同时,递交调整身份申请。这一好处是,EB-5投资者可以在递交I-485申请之后,申请工作许可证和回美证。他们不需等到I-526获批后再继续进行I-485申请。

16.允许一些获得临时绿卡的人员,在随后提交的I-526申请时,保持其“子女”身份——条例草案中建议,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临时绿卡居民作为EB-5投资者子女获得绿卡,且在随后的I-829 申请被拒绝,在随后提交的I-526 申请中,其可能依旧会保持“子女”身份。

EB5Sir注:这里和Ron Klasko律师的文章里一样的条款,本人还是没有看明白,具体何意。是说子女年龄可以被锁定在早先一份已经被拒的EB-5申请吗?

17.对使用贷款资金作为EB-5资金来源的限制—— 根据拟议的提案,贷款或其它债务只有在由EB-5投资者拥有的资产做担保,且由被国土安全部认定为信誉良好的银行或贷款机构发出,这笔贷款或债务才可以被用于EB- 5资金来源。

18.扩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美国以外的管辖权——根据该提案,购买或是出售任何区域中心或是区域中心相关的证券都将会被认为是发生在美国境内的行为。这将扩大项目受到的来自证券法方面的监管。此举是为了保护EB-5投资者和保证EB-5项目的完整性。

EB5Sir注:这点也是要命的,可能会彻底改变EB-5项目的销售模式。现在在美国以外地区向合格投资者销售EB-5项目融资产品,是免除SEC的注册要求等的,一旦在中国的销售也被纳入SEC的管理要求,销售模式会发生极大变化,当然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好事。

生效日期:提案中的条例会在颁布日期生效。当然,针对目标就业区认定及最低投资额的变化的条例,将不会溯及已经批准的项目,或那些在提案颁布日已有待决范例申请的项目。我们建议拥有项目的区域中心提交申请。

原文作者:Mona Shah律师,原文网站:blog.mshahlaw.com。

文章编辑:移民通,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ctell.com/archives/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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