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是合格的EB-5就业?|EB-5进阶

今天来看一篇技术文档,一个我们经常挂在口头,但是不甚明确的一个概念,什么样的就业才是移民局所认可的能够被分配给EB-5投资者的就业。原文来自GT律所的Matthew Galati律师,由业内朋友Adela义务翻译。

到底什么是合格的EB-5就业?|EB-5进阶

我们常听说,EB-5投资需创造10个全职用工岗位,雇员应为美国公民或永居持有者。但这话只说对了一部分,因为它忽略了EB-5直投和区域中心项目申请的不同,两者在提供合格和足够就业等许多方面有着细微差别。近一步说,对EB-5项目的批评者们声称,就业没被真正创造出,这其中存在欺诈。 在2016年2月3日参议院听证会上,发出了一些言论,是讲如在何法律文件以及实践中证明EB-5的就业创造。

我们有必要通过回顾法律条款来解开疑惑,看看区域中心以及在直投项目中的“直接”就业创造,是如何被要求的?

适用的移民和国籍法(INA)和政府规章

让我们从法律条文的硬性条款开始解读。INA § 203(b)(5)(A)(ii) 规定投资者的10个全职就业必须为以下人群创造:

美国公民、或依法获永居权者、或依法在美工作的移民人群(不包括移民及其配偶子女)。

此外,该法规明确定义了“全职就业”的定义,即:“不管谁任职,每周工作时间至少要求35小时。”

政府规章,引用该条款,并提供了一些解释性案例,以便解释“合格的雇员”的定义:

美国公民、依法获永居权者,或者其他依法可在美国工作的移民人群,包括但不限于,有条件居留的居民、临时居民、避难者、难民、或因被驱逐暂时都留在美国的人群。以上定义不包括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非移民的外国人。

8 C..R. § 204.6(e).

此外,该条款更清晰地解释了全职就业是:

新商业企业(NCE)雇佣的一个合格雇员,在一个要求其每周工作超过35小时的岗位。。。如果一份全职岗位的安排,是由2个或2个以上雇员完成,只要每周工作时间能达标,也可算作全职就业。该定义不包括,兼职岗位的组合形式,即使它们满足时间要求。

那么,实际中是如何操作的呢?

区域中心项目的申请

对于区域中心项目,法规(Pub. L. No. 102-395, § 610))规定,允许投资者“用合理的方法计算所创造的就业…,包括那些通过项目产出的营收,而估计已经间接创造出来的就业。”

这意味着什么?

当然,区域中心项目的投资者可选择仅仅计算直接就业(下文讨论),但更多人选择通过该法规认可的“合理方法”计算间接就业。
2013年5月30日出台的,EB-5审案政策备忘录(PM-602-0083,EB5Sir注:5.30备忘录), 近一步阐明该观点“为了证明间接就业的创造,申请人需通过合理的经济模型建立优势证据,以证明,所需注入的资金或创造的直接就业,将导致一定数量的间接就业的产生。

换言之,为计算间接就业的创造,区域中心投资者们有两种选择:

(1)基于资本注入到就业创造企业(JCE),来创造就业(如开发商的建筑贷款);或者

(2)基于直接就业去计算间接就业,比如雇佣合格的雇员,从而创造间接就业。

这两种选择,均需使用经济模型来进行计算。

几乎所有的区域中心项目均使用,输入-产出的就业模型来计算就业。现存的经济就业模型,只有少量被移民局认可,这些模型包括RIMS II、IMPLAN和REDYN。模型的输入参数,通常为EB-5资金的花销(如花费的建筑贷款金额)、实体企业产生的营收(如商业利润和酒店营收),或与项目前期相比的基础上所增加游客的消费。模型的输出为,在直接、间接和衍生就业基础上的,等同于全职就业岗位的,就业创造。

在租户就业模型中,预期的/实际的大楼租户带来的就业均可被计算给投资人使用。例如,开发一个购物商场,能预测出商场内零售店铺、行政办公室带来的就业,均可分配给投资者。

但是,从2012年起,移民局始终都在质疑,开发与收入间的因果关系。移民局认为:如果一家店铺是从临街的商场里搬过来的,这能算作真正的就业创造吗?

这份指导性文件指出,投资者需要证明,“该特定物业空间项目的经济收益将解除市场限制因素”,诸如:通过“说明一个特定的物业空间项目,如何能纠正市场缺陷,以及创造新的就业需求和收入,以使得租户的就业将在此地产生。”由于该条实在太难判定了,所以在过去3年中,EB-5利益相关者和移民局都不欢迎租户就业模型。

在I-526阶段,投资者通常会将一并递交,基于对项目预测做出的详细项目经济报告(比如花费、收入、直接雇佣),以及用意验证的独立行业相关市场调研报告。模型中的“输出”必须是数量等同于、或多于项目投资者×10的就业。大多数投资者及其顾问,都要求项目就业有余量,以防就业比预期少,所以很多项目都会为投资者创造12-13个就业。

在I-829阶段,投资者需要证明模型中的输入参数,已在或预计能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这样才能计算就业输出。这些证据都是通过银行账户、建筑花销报告、显示花销的支票、就业创造实体的收入等证明的,这些模型的输入参数。

项目的经济影响,非直接地创造出等同于与全职的就业,同时模型还能跟踪区分就业在不同的行业中创造。但是,区域中心投资者们不能详尽指出,雇员的身份及其职位,除非用的是直接就业。换言之,由于间接就业和经济模型的性质,区域中心投资者在深情I-829时所递交的文件,就与直投项目所用文件不同。

直接投资项目的申请

直投项目的就业创造,只有一件事——在投资者的新商业企业中(NCE),需雇佣符合资格的美国雇员。关于这点,法规将雇员的含义定为:“为新商业企业提供服务或劳力的人,其直接从商业企业中领取薪资或报酬。。。该定义不包括独立承包商。”
因为是直接就业,所以雇员的身份、职位、移民状态、活动范围都应呈在申请文件中。

在I-526阶段,直投项目的投资者,将递交一份商业计划书,包括经营中未来的岗位。在实际操作中,递交申请时就业尚未创造出来。商业计划书将包括,每个职位每周工作时间要求及职位薪资。

在I-829阶段,投资者需提供证据,以便证明雇员符合资格的。证明文件如下:

雇员必须具有合法的移民身份。所提供的文件诸如I-9表格、美国护照、绿卡、美国出生证、移民批准函等文件,以便证明雇员个人资格达标。

需注意的是,法条中关于“其他依法获准在可美国工作的移民”,在政府法规中并未完全澄清,考虑到INA对非移民的定义为非相关人群、而对移民的定义为其他国家的外国人。参阅INA § 101(a)(15)。

*雇员必须为全职、每周工作时长35小时以上或更长;

*这些需通过发薪记录、考勤表、IRS(美国税务局)W-2报税表等,来证明;

像区域中心申请一样,直投项目也可以是多个投资者。因此,3个投资人投资了项目,就要在第三个投资人的I-829审理阶段,证明项目雇佣了30个员工,或将在合理时间里预期雇佣30个员工。考虑到在直投项目中需提供,较敏感的雇员信息。所以区域中心模式下的,间接就业形式会更受投资者和项目方的欢迎。

文章编辑:EB5Sir,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ctell.com/archives/6674

(0)
上一篇 2016 年 4 月 11 日 20:08
下一篇 2016 年 4 月 13 日 16:0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