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EB-5的“投资”属性?为什么结构看起来这么复杂?

移民行业广受欢迎的“投资移民”,确切地说,应该是“通过投资行为获得移民身份”。绝大部分投资移民环节中的“投资”活动都很简单,比如:南欧各国的买房移民,买房即可;加勒比海国家的快速护照项目,买房或捐款即可;英国投资移民,就是买国债、企业债;澳洲的188C,去年变的稍微复杂点,也不过是把资金按一定比例要求、投入到几类纯金融产品的基金之中。独独美国的EB-5投资移民,堪称最为复杂、最难理解。

有人会说,老肖你这是为了卖弄墨水,故意把EB-5说的很复杂吧!?好吧,那你可以去试着问问看你熟悉的朋友,为什么EB-5有监管账户、LP与GP?为什么投资人和项目中间有一个所谓“基金公司”?为什么有PPM、为什么大家之前都说EB-5是“五年期”但实际并不确定?为什么投资人还有些回报(这两年逐年降低近乎为零)?什么是股权模式和债权模式的区别?这些问题又有多少人可以说得很清楚?为什么这些内容在互联网上无数的移民相关知识和答疑里面,却鲜少提及,也没有出现在EB-5的法案和移民局的备忘录里面?

当然了,老肖知道业内高人很多,比如相当多的律师、区域中心,特别是有金融背景的资深人士,觉得这些东西根本不是问题。但的确有很多从业者对此并不了解,以讹传讹,造成很多混乱甚至谬误的信息四处传播,也加剧了投资人的困惑。

这个问题发生的原因,其实一句话就可以解答—因为,现在主流EB-5的投资模式,就是按照金融投资产品来计划的。

很多内容,不过是金融投资里面的最基础的概念或惯例。投资人如果自身就做过类似私募投资、包括研究过信托结构,也可以迅速理解。这就是所谓“隔行如隔山”吧!

1.   美国EB-5的金融投资属性

西方的金融投资模式,并非发端于美国,但是在美国大环境下得到了蓬勃的发展。现代的金融理论、投资模式,大部分来自美国经济学界和金融界的研究与实践创造。

比如,私募投资基金模式的首创者是美国投资大师本杰明·格雷厄姆(1894-1976),后来的KKR、黑石等豪杰纷纷借助此类模式获得前所未有的成就,也因此为世人所熟知。(此处省略一万字······老肖还是话移民吧)。

EB-5在1990的移民法案中刚刚出现的时候,核心要求是:外国投资人,在美国投入100万美金,新建一个企业(NCE),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就可以获得绿卡(细节要求不赘述)。但是,这样做何其难?!所以申请者寥寥。1993年,美国国会评估后,认为这个原始模式难度太高,因此,提出现在行业里面天天挂在嘴上的区域中心模式,核心就是放宽了就业计算的类型,降低了就业岗位的难度。

后来,美国国会觉得还不过瘾,在2002年又通过了“EB-5区域中心投资移民法”修正案。法案正式明确了:EB-5的新建企业(NCE)可以是投资企业,包括有限合伙的模式(Limited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模式,从实践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获得认可,也逐渐代替了EB-5直投模式中的申请人不但投资、还必须亲力亲为的做法,申请人不再被严格要求must be “actively involved in the business”,可以真正变成“甩手掌柜”,只管出钱投资就可以获得移民身份。

2.   什么是“有限合伙模式”?

有限合伙形式在私募投资里面,是特别重要的模式,有其独特的优势。但中国的现代金融发展起步不久,这个模式在中国并未被大部分人所了解。

我们最常见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股东同股同权,除了股权比例的不同,在股东层面上,所有股东的责权利完全相同。但这个模式,在某些投资行为中并不合适,并不能很好的符合各方的需要。

老肖举个例子:

假如老肖是一个挖金矿的高手,有一身本领,过往业绩辉煌。现在老肖自己开始创业了,发现一个特别好的金矿,估计挖出来的金子至少值5个亿。但是开这个矿,前期需要投入1个亿,老肖口袋里只有500万。这么好的投资机会,怎么整呢?

老肖找了19个愿意投资的土豪,每人都很认可老肖的专业度和过去的成功经验,也都可以出闲钱500万,加上老肖的,20个“合伙人”就凑够1个亿。

可是,如果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同股同权模式,问题就比较多。聪明的老肖和同样聪明的投资人,就商讨了下面新的解决模式:

•要说开矿,老肖绝对是专业人士,这些人完全不懂。如果同股同权,老肖的投票权只有5%,也就是老肖几乎没有发言权。开矿这么专业的事情,如果期间发生外行指挥内行的事情(这个太太太常见了),岂不是乱了套?甚至有人半路抢功怎么办,搞不好满盘皆输。所以,有必要限制这些外行的权力。

•—这就是“Limited Partner”(LP,有限合伙人;不是“老婆”的缩写哦)的由来,也就是这些投资人的“权力是有限”的。

•投资人也个个都喜欢游山玩水、到点分钱,不想跑到山沟里面去天天去管那些矿石、设备、工人。不用亲力亲为正好,这样大家各得其所。

•另外,投资人分布全球,如果P大点事情都要全体开个会、所有人都签字,这企业还怎么搞啊,老肖说:我这么专业、过去很成功、人品也OK,你们应该相信我,很多事情我来代表你们处理、代表你们管理这个企业,你们啥也不用操心、等着赚钱就好了。

•—所以,老肖提出,自己如果代表各位LP管理企业,必须从法律层面要和其他人不同、权力要大很多,自己是“General Partner”(GP,一般合伙人),有时也称为“Manager Partner”(管理合伙人)

•投资人也都不是傻瓜,也一样在想:老肖你过去牛,你要是不出钱、拿我们的银子做实验,我们也不敢啊。不行你也要出一份、和我们一样承担风险。

•—老肖说,Look,我不是也出了5%吗?好,这一步OK。

•有投资人说:我们的权力有限,企业几乎不是我们经营,那么老肖你万一把我们的钱拿去买游艇、玩赌博咋办啊?那么大家伙儿就要签个协议,老肖既然你操盘、你权力大责任大,那么你不能乱来!

•—这个协议,一般被称为“Operating Agreement”(“运营协议”)。里面会有对企业运营的规定,对GP权力的明确和必要约束。

•老肖跟各位LP商量:如果老肖我辛辛苦苦流血流汗、帮大家伙赚到大钱了(比如上面的例子就是5亿收入-1亿投入=4亿的EBIT),这么漂亮的利润,我的分成是不是多一些,如果只按我股权5%我可不干。LP们也都是明白人,都觉得这个要求也不为过,当然,前提是要先把投资本金全部收回、扣除必要成本以后,才能安排业绩分成。DEAL!

•—这也就是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的时候,最基本的“先还本金、再利润分成”原则。在EB-5项目中,也就是未来企业收回投资款后、理应第一步就先退还各位LP本金。

•关于资金的使用,因为GP权力太大,如果前期投资人直接打入公司账号,可能不够安全。投资人也很聪明,就说我们一起找个银行,设立个监管账户,设立一定的规则。投资人的钱陆续打到这个监管账号后,银行要按照规则约定的用途投入使用,以加强资金使用的安全。

•—这个银行、投资人和合伙企业之间的资金监管规则,也被称为“Escrow Agreement”(“监管协议”)。这是私募行业极为普遍的惯例之一。

好了,以上基本就是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雏形了。这也就是私募投资模式最常见的做法。(实际演变已经远比这个复杂,老肖只是册繁就简举例而已)。老肖说的金矿还是个具体企业,实际上,经过上述模式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经常用于进行高回报的投资、而不是真的自己去操办一个实业,所以这个企业有时候也被成为一个“Fund”(基金);这个基金如果贷款给一个企业(比如地产公司),发挥的就是银行或金融公司的作用。

老肖再画个简化的结构图。绝大部分PPM里面会有类似的图表:

怎么理解EB-5的“投资”属性?为什么结构看起来这么复杂?
这个私募行业常见的有限合伙模式,一旦获准进入EB-5,就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为这种模式非常适合市场的需要—大部分投资人投资后,既不懂如何管理、也不想参与细枝末节的经营,最好做个权力小、责任小的LP,只要管所投的基金是去投自己认可的EB-5项目就好了。这个基金的后续投资和管理行为交由专业的GP来运作。这也发展成为目前绝大部分EB-5产品的投资模式。这个模式,从形式来看,就是一个典型金融证券产品,所以在美国就要受SEC(证监会)监管。按照私募的模式,就要提前准备PPM(私募认购备忘录)。

总之,这个模式是逐渐演变而来的,并非EB-5的铁律。实践过程中会有很多演变、调整、丰富。这也凸显了EB-5作为金融投资形式产品的复杂性。

老肖顺便说一下,美国的企业形式,并非只有“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还有一些混合的模式。EB-5里面最常见的是LLC(LimitedLiability Company),这也是PPM里面最常看到的。

3.   美国EB-5里面投资“5年期”是怎么来的?

至于说EB-5“五年期”,其实是个历史遗留的说法。

前些年EB-5没有排期的时候,从开始申请到拿到永久绿卡,加上一些审核时间,整个周期差不多是4-5年。而私募投资的习惯周期,一般也是5年。两个时间正好很Match,所以EB-5的PPM里面,关于资金使用的期限,几乎都是五年,甚至还有“提前拿到绿卡就提前还款”的说明。老肖也的确见过4年左右就拿到绿卡并收回投资款的情况。也就是说:私募投资里面习惯的5年“投资还款”期,被当成了EB-5移民行为的5年期。

这也造成移民行业里面,大家都习惯性地说“EB-5的投资期限是5年”,老肖经常看到一些微信公众号、一些移民文章里面仍然这样说。实际上,这样说是不恰当的,这只是私募产品的习惯周期;在移民法案和相关备忘录等政策里面,从来看不到“5年”的说法。说期限就容易让人觉得整个周期5年一定会完成,完不成会有大麻烦等等明显歧义。

EB-5的模式中,毕竟移民是主要诉求,所以移民方面的法律要求、对投资环节又有很大的影响。比如,如果投资期超过了5年、投资人永久绿卡还没有获得的话,即使向基金借钱的项目开发商资金全部收回,这个钱还是不能返还给基金并退给投资人。因为按照EB-5法案的要求:在审核永久绿卡申请(I-829)的时候,投资款必须还在投资项目中(包括收回后再投资也是允许的),如果已经返回或已经进入监管账户等很安全的通道,I-829就不能获批。(美国人真聪明!)

因为中国大陆申请人有漫长的排期,这个5年期对于出生于中国大陆的EB-5申请人,实际上已经是镜花水月。除非EB-5改法、绿卡配额有明显扩大,或者申请人的附属申请人有大陆之外出生的情况。

不过,5年“应该”返还投资款,目前还是EB-5项目中约定成俗的做法。因为EB-5法案如何改动还不明朗,何时回款目前很难说,所以“5年投资期”的做法,估计相当一段时间内还是EB-5项目的“标配”。

如果超过了5年,为了保证投资人的绿卡,项目还不可以还款。最常见的做法,就是—等。

4.   EB-5的“投资”有什么回报?

不少EB-5的投资人,听到自己是“投资移民”,就希望有一定的投资回报。

在早几年,美国经济不佳、银行惜贷,造成资金成本比较高的情况下,确实有些项目可以给到投资人1%-2%/年的回报,尽管和国内投资回报率不能比,但总归有点心理安慰。

这两年,美国地产等行业普遍复苏,地产等行业从银行可以拿到更便宜的贷款,这样,项目开发商向EB-5支付较高回报的意愿就大大降低。如果是内在品质比较好的项目、信誉良好历史悠久的地产商(包括其他行业的此类项目开发商),获得低息贷款已经越来越容易,所以现在的EB-5,普遍回报率非常低,甚至近乎没有。

同时,2014年以来,中国大陆的家庭申请美国EB-5的热情大为高涨,2015财年I-526递案约约1万4千宗,粗略估计85%来自中国大陆,说“抢购”都不为过。在此大背景下,想投资EB-5回到较高的回报率,就别指望了。

当然,老肖也看到过某些移民项目,宣称绿卡无忧的情况,还预计有8%、甚至15%的回报。这个实在有点挑战商业常识。

回到本文开头的、“投资移民”应该是“通过投资行为获得移民身份”,所以,移民身份还是其中的核心需求,各位朋友在选择EB-5项目的时候,绿卡能稳健的获得、本金能安全的收回,已经足够了。

老肖也建议各位适当去了解金融投资的常识,对理解EB-5产品的投资架构、角色关系、法律文件,还是很有帮助的。而且各位以后说不定也会参与其他私募投资,提前看看基本概念也是有益无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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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请参照老肖之前的文章

1. EB-5为什么要受美国证监会SEC监管?

2. 有钱就可以随便移民到任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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