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于2015年8月10日公布了EB-5备忘录PM-602-0121的草案,该备忘录的主要目的是给移民局工作人员在审批EB-5的申请过程中关于创造就业要求和有条件居民身份阶段的投资持续性这两大问题的判定上给出指导意见。
大家都知道由于EB-5签证的发放对在中国大陆出生的投资者出现了排期,而签证的延期获得对就业创造时点的界定以及投资期限的确定造成了影响,其实之前移民局就碰到过类似的问题,不过也没有发布明确的指导意见,直到近日,移民局终于给出了一份应对排期造成的就业计算和投资期间的审案政策备忘录的草案。今天,小编给大家呈现的是Robert C. Divine先生(现任IIUSA副主席,曾担任全美移民律师协会主席、美国移民局总顾问及代理局长等职务)就此草案的解读。有需要该草案英文原文的朋友,可以给小编留言。
Robert C. Divine 先生认为此备忘录就两个问题提出了讨论
1.是否可以将创造就业的时间段延长。现有的政策是要求就业在I-526申请通过之后2.5年之内创造出来,但是大陆出生者需要在签证的获得时要等待更多的时间,所以很可能错过这个时间点。
2.是否要求投资款的“在险状态”保持至有条件居留身份结束;是否要求创造的就业机会持续保持至有条件居留身份结束。
关于第一点
计算就业的时间段是否能延长,由于有太多不确定因素,所以移民局对此态度不是十分明确。但是作为投资者可以尽量去争取,该备忘录在2015年9月8号之前公开征求民众意见,大家组织好父老乡亲去移民局官网留言轰炸!
关于第二点
1.如果项目按计划完成并创造来了足够的就业后,JCE(就业创造企业)将投资款退还给了NCE(新商业企业),NCE可将该资金可以投入到另一个JCE中去,这样一来,EB-5申请人的投资款仍是“在险状态”,从而就不会对I-829审批造成影响。
注:
NCE将投资款借贷给JCE,通俗点的讲,NCE是类似基金公司的角色,而JEC是项目方的公司。
2.创造出来的就业不需要维持到I-829审理期间,只要申请人能证明就业已经由于其投资而创造出来即可。这对中国投资者来说是喜大普奔的消息,因为就业只要创造出来即可,也没有具体强调要维持多久,所以即便因为排期而造成整个申请进程延长,也不会对I-829审批造成影响。
由于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面临排期的情况,创造就业的时点和持续投资的定义,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从上面也可以看出美国移民局为此做的努力,中国作为EB-5项目的最大市场,从上面也可以看出,为了维护中国申请者的利益,美国移民局为此做了一定的努力,所以,大家不必为排期感到忧心忡忡,选个靠谱的EB-5项目和律师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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