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IS(美国移民局)通知: EB-5区域中心命名规则

2015年8月11日,美国移民局(USCIS)公众参与部门向行业利益相关者发送了电子邮件通知,提醒EB-5区域中心及相关商业企业在命名中禁止使用“美国”、“联邦”(”United States,””U.S.,” “US” 及”Federal”)等词汇。下方是通知全文:

美国移民局

USCIS提醒各位,EB-5区域中心及相关商业企业在命名中不应使用“美国”、“联邦”(”United States,””U.S.,” “US” 及”Federal”)等词汇。如果您使用这些词汇为您的区域中心或企业命名,那么您可能虚假地暗示着使用这些词汇的区域中心或企业与USCIS、DHS和美国政府有关联。在网站、宣传材料和其他市场材料上使用这些词汇也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及虚假广告,这可能违反管理不公正交易和虚假广告的联邦法律。见15 U.S.C. §§ 45 及52。

如果某个区域中心或相关商业企业的名称有问题,投资移民项目办公室(IPO)会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报告以采取进一步行动。

另外,在涉及金融服务行业的商业广告中使用“联邦”、“美国”(”Federal” 、 “United States” )等词汇可能违反18 U.S.C. § 709,该法条禁止了暗示联邦机构的虚假广告及名称滥用。如有此问题,IPO会向司法部报告有问题命名行为的区域中心及相关商业企业以采取进一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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