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1日,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了关于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项目的新规提案的通知。基于EB-5项目过往几十年的运营经验,DHS决定对区域中心项目做出修改,以更好地反映区域中心及EB-5投资人所面临的商业现实、提高审核流程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提高移民局的运作效率、提升EB-5项目的诚信度。
在新法规发布之日起的90天内,公众可以以多种形式提出意见。
新法规做出的改动主要如下
DHS考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修改:区域中心项目的初次申请和延期、未来可能要求区域中心采用样本流程、导致区域中心被关闭的原因。
1.关于首次申请流程和样本批准流程的变化
DHS就是否将I-924申请分为两个步骤征询公众意见。第一步:首次申请提交常规的申请;第二步:在区域中心成立后,提交详细的申请进行样本项目审批。 DHS计划上述两个步骤分别设置相应的申请表格、制定申请费用。
(1) 简化第一步的申请流程(如不再提交有关实际项目或样本项目的证明材料)
申请成立区域中心时,申请人将只需提交基于新兴企业所做的一般性预测而制定的一般性提案、投资活动所创造的直接和间接就业的情况及投资活动对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有关投资和区域中心项目的进一步的信息无需在首次申请时提供。在被移民局批准成立后,区域中心可以要求审核投资发行文件和项目文件,包括当前在“样本”项目申请时要提交的各种文件。
(2) 样本批准申请成为强制性要求
DHS考虑对所有区域中心强制实行样本批准申请。DHS考虑(1)要求所有区域中心提交样本项目申请,以支持EB-5投资者的个人申请、维持区域中心自身的资格(2)在样本项目申请获批后,投资人才能提交基于该样本项目的EB-5移民申请。区域中心需要提交必要的材料,证明项目投资符合投资和就业创造的要求,还需提供材料证明区域中心遵守区域中心项目规则的相关规定。
此外,DHS考虑在样本申请时额外要求提交(1)投资发行活动在美国证监会的申请材料(2)投资中心计划向投资人提供的所有投资和发行文件,以及投资人和区域中心签署的各项协议。
DHS征求公众对项目样本批准有效期的意见,如(样本项目批准之后、或最新的修正规定或相应的投资移民申请之后)2-3年的有效期。
最后,关于“重大”变更对已批准样本影响,已有现行管理政策。在本次通知中,DHS也就该政策的修改问题向公众征求意见。
(3) 公众参与的具体问题
对于公众意见的收集,DHS列出了特别希望收到公众意见的一系列问题。
2.保障监督和监管
DHS考虑在初次申请时加入额外的监管要求。例如要求区域中心确保能对投资发行和区域中心相关的商业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内部监管,其中包括新兴企业(NCE)和就业创造企业(JCE)的投资发行活动和商业活动。DHS提出的确保监管力度的方式包括:区域中心认证、区域中心上报对NCE和JCE的具体监管信息,其他合规和执行机制。
对于上述问题的公众意见的收集,DHS也列出了特别希望收到公众意见的一系列问题。
3.区域中心延期
DHS考虑对区域中心延期的规定作出修改,修改内容包括要求现有和新成立的区域中心提交证据证明,持续满足适用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具体包括(a)积极参与区域中心项目的证明,(b)定期汇报上一条提到的区域中心的监管活动,(c)区域中心发生重大变更时,及时以修正案的形式通知DHS。
对于上述问题的公众意见的收集,DHS也列出了特别希望收到公众意见的一系列问题。
4.区域中心的关闭
DHS也在考虑公布有可能导致区域中心关闭的活动,包括(a)区域中心没有达到延期的要求,(b)以欺诈或不实陈述的手段获得区域中心资格,(c)区域中心用于运营的资金来源不合法,(d)滥用投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诸如庞氏骗局之内的非法投资活动。
递交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如下方式递交意见:
网上递交。
https://www.regulations.gov/docket?D=USCIS-2016-0008
请按网站提示操作。
邮寄。
可以通过邮寄方式直接寄往美国移民局,收件人及地址为:
Samantha Deshommes, Chief, Regulatory Coordination Division, Office of Policy and Strategy,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20 Massachusetts Ave. NW., Washington, DC 20529.
请注明摘要号:DHS Docket No. USCIS-2016-0008。
亲自送达/他人代为送达。
可以直接送至美国移民局,收件人及地址为:
Samantha Deshommes, Chief, Regulatory Coordination Division, Office of Policy and Strategy,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20 Massachusetts Ave. NW., Washington, DC 20529.
请注明摘要号:DHS Docket No. USCIS-2016-0008。
原文作者:德美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移民通,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ctell.com/archives/9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