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美国移民局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最终规定(final rule),这项新规涉及到一些工作类移民及非移民签证。
摘录部分重点:
美国雇主雇佣已经获得工作类移民签证申请批准(即I-140批准)的高技术人才会更便利,这些高技术人才雇员也能享受更好的就业稳定性和自由度。雇员可以更大程度地调整职业规划,接受升职,在现任雇主公司里调岗,更改雇主,追求其他的工作机会。
对于已批准的I-140申请的受益人,即便雇主撤销了该已批准的申请,或者雇主公司倒闭,I-140申请批准仍然有效。
以E-3, H-1B, H-1B1, L-1或O-1非移民身份在美国的高技术人才,包括在适用的宽限期内,可以申请有限时长的工作许可,只要满足以下条件:(1)是已批准的I-140申请的主要受益人;(2)根据其优先日判断,还不能签发移民签证;(3)可以证明自己有特殊情况,这种特殊情况符合美国国土安全部自主决定签发工作许可的要求。
给E-1, E-2, E-3, L-1和TN非移民签证设立两次10天的宽限期,让申请人有一段合理时间可以准备在美国开始工作或离开美国或采取其他行动延期/更改/维持合法身份。
如果某些高技术非移民雇员在签证有效期结束前失业,则给这些雇员设立一段连续60天的宽限期,让他们更方便地寻找新的工作并延期其非移民身份。
及时申请续期工作许可文件(EAD或I-766)者,工作许可自动延期。
删除USCIS必须在递交90天内完成审核I-765工作许可申请的规定。
此次新规,I-140、H-1B、L-1均在受益行列,申请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障。
相关规定将于2017年1月17日起生效。
完整内容,请参阅移民局公告及联邦公告最终规定文件。
移民局公告:
https://www.uscis.gov/news/news-releases/uscis-publishes-final-rule-certain-employment-based-immigrant-and-nonimmigrant-visa-programs
联邦公报最终规定文件: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6/11/18/2016-27540/retention-of-eb-1-eb-2-and-eb-3-immigrant-workers-and-program-improvements-affecting-high-skilled
文章作者:德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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