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由WTO与贸易救济战略联盟(SAWTR)发起,联盟成员之一,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律师主办的“WTO法、贸易政策与贸易救济调查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前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国华
前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国华进行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主题发言,他表示,通过观察总结中国参与的WTO案件,可以得出两点结论,首先,WTO对中国的法治建设非常重要;其次,WTO案件对中国的贸易救济调查很重要,从案件来看,对中国的法律完善和分析贡献很大。
蒲凌尘律师对此点评,企业从事国际贸易看待问题眼光应该更远一些,因为一言一行都可能与WTO某些规则相冲突。另外,贸易救济法本身在WTO法体系中占据地位也很重要,尤其是货物贸易。
SAWTR成员、欧盟律师Edwin Vermulst以《欧盟贸易救济法律和实践的新发展》为题,分享了欧盟贸易救济法(TDI)观察。他指出,欧盟现有贸易救济的从决策程序和投票机制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中国企业而言,更应考虑游说的成本预算和分配。
联盟发起人和成员、欧盟律师Edwin Vermulst
蒲凌尘律师评论认为,欧盟的贸易政策越来越严格,贸易政策修改主要目标主要针对中国的出口。针对投票机制的改革,中国企业案件的应对方法也应有所改变。
SAWTR成员、加拿大律师Peter Clark进行了《加拿大“失控”的贸易救济政策》的主题发言,他表示,加拿大的贸易调查过程时间要求非常严格,中国企业参与诉讼要更早准备。同时,很多案件中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非常多,而“损害威胁”的使用更为普遍,但这并意味着中国企业不能在损害上赢得胜利,掌握规则最为重要。
蒲凌尘律师评论认为,加拿大是第一个创建和实施反倾销的国家,有自己的“独创性”和“前瞻性”,其实践中也有很多不公平和不可预见性,比如延期的困难和举证责任过重。这些都需要中国企业注意。
SAWTR成员、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律师以《后2016年时代:对中国提起的反补贴调查、替代国和特殊市场状况的发展》为题,分享了他对市场经济地位定义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思考。
联盟发起人和成员、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律师
蒲凌尘律师认为,市场经济地位最为核心的问题是采用何种方法来计算倾销幅度。如果使用参照国,倾销幅度可能很大;如果使用自己的内销和成本,很可能没有倾销幅度。这是目前争议很大的地方。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允许适用不正常的方法确定中国的倾销,这与WTO规则的本质相违背。不能一方面要求中国履行WTO规则,同时允许另一WTO成员在贸易救济调查中对中国永久性地适用不符合WTO规则的规定,这是不公平的。”蒲凌尘律师说,“如何应对特殊市场状况?反补贴案件是否会增多?未来中国企业将面临更多涉及到更为复杂、技术和法律性的案件。”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龚红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居迁分别从法律角度和企业操作层面给出了建议,指出中国企业面对案件更应平静,一方面积极应诉,一方面收集WTO起诉的证据。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廖诗评则呼吁,2016年以后,相关政府部门应和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协商,如果可能尽量将案件诉至WTO,避免企业因调查而受到利益损失。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立余表示,贸易救济问题更像是一个政治问题,在国际化的背景下,贸易增长不会削弱反倾销的作用。
此后,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三处处长顾宇和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处长韩勇分别以《WTO发展中国家成员对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WTO贸易救济发展的成就和挑战》为题,进行了主题发言。
SAWTR成员、中国台湾律师吴绥宇以《反规避规则和原产地规则之间的关系》为题发言,并分享了台湾的贸易救济调查机制和现状。墨西哥Gustavo律师、泰国John Sutham律师、印尼ErryBundjamin律师介绍了各自国家的贸易救济调查情况。
来自商务部及地方经贸委的官员、高校专家、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代表及联盟律师成员等共计约6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关于WTO与贸易救济战略联盟
WTO与贸易救济战略联盟由来自欧盟、中国、中国台湾、加拿大、美国、巴西、墨西哥、南非、土耳其、泰国、印尼等国家和地区的专业律师组成,所有成员均从事WTO与贸易救济调查法律业务,其中多人曾经担任WTO的专家组成员审理案件,部分律师曾作为政府外交官常驻日内瓦处理WTO相关业务。
走出去智库发起机构之一、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系联盟成员。蒲凌尘、Edwin Vermulst、Erry Baundjamin为联盟发起人。
联盟准备接纳来自韩国、哥伦比亚、澳大利亚、越南、马来西亚和印度的律师加入。第二届研讨会将于2016年11月底在印尼的首都雅加达举行。
走出去智库(CG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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