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最后一天,让我们一起来看下,业内朋友钟岚转来的一篇law360.com的报道。law360.com,虽然是媒体,但是EB-5的报道还是颇有深度,值得一看。最近被USCIS(移民局)拒的案子不少,而且都是颇有争议的,也有些朋友会问起相应的情况,今天我们就来看看law360.com对此的报道。
在读Law360.com的文章之前,EB5Sir先来简单介绍下EB-5移民申诉的流程以及AAO(行政上诉办公室)的作用:
通常在投资者在收到USCIS对其I-526申请的拒签之时,会委托律师来找AAO上诉。AAO – USCIS的行政上诉办公室,是作为EB-5投资者如果I-526申请被拒之后,上诉之地。在AAO上诉被驳回之后,还可以将USCIS告到法院。
AAO可以让上诉人或者申请者,对一些但不是所有类别,就拒案提起上诉。AAO发出两类裁决:有约束力的判决(precedent)和无约束力的判决(non-precedent)。有约束力的判决是试图提供给USCIS的审案官以及公众,在解释移民法律和政策方面,以清晰和统一的指导。无约束力的判决仅仅是用来约束某特定上诉的双方,并且通常应用范围较窄。
在EB-5领域,AAO的审判管辖权仅仅是在于,投资移民计划办公室对于I-526申请的拒案。对于I-829的拒案,投资者可能仅仅是在移民法官判决之前,寻求行政复核 – AAO没有审判管辖权。
今天这篇文章谈的就是AAO与法院处理移民类案件的不同,由业内朋友Dora义务翻译,特此感谢。
AAO的艰难申诉,将推动更多的移民案件至法院
Law360,纽约(2015年8月26日,上午9:04)——随着AAO不大情愿推翻商业移民申请的被拒案例,律师说重新递交申请或去联邦法院起诉,通常是聪明的选择,因为法官可能会比AAO审查员能更客观地审判案例。
AAO处理一系列申请被拒的申诉,从为外国未婚夫申请的婚姻签证,到商业投资签证,到临时工人的H-1B签证。然而,根据USCIS(移民局)的统计数据,AAO的批准率,是低得惊人的,特别是一些就业相关的签证类别。
举例来说,在2014财政年度,只有约5%的H-1B申诉被批准或发回重审,而有509个申请被否决。而对于L-1申请,允许在国外办公室的员工转到美国公司,AAO在同一年中否决了86%的申诉。
面对这样赤裸裸的成功几率和冗长的AAO申诉流程,一些移民律师表示,他们尽可能避免向AAO进行申诉,而是选择重新递交申请或者向联邦法院起诉,来挑战被拒的申请。
“我认为更多的人将去到法庭而不是……因为联邦法官将会审核它。当联邦法官审核时,你将得到公正的判决”Duane Morris律师事务所的Denyse Sabagh说。
Sabagh认为,AAO不是真正独立的上诉机构,因为它属于DHS(国土安全部)管辖——Benach Ragland 律师事务所的Ava Benach也对此表示认同。
“我认为AAO是一个附属机构,并且其使命是拓展该政府部门的地位,”Benach,在讨论AAO的低H-1B签证批准率时说到。
Benach补充到:法院介入感觉像是,邀请了“一个成年人进入房间,”并指出,负责维护政府立场的美国司法工作人员,不会同DHS的心态相一致。
“让我们假设你对简易判决进行申诉,然后政府做出反应,”Benach说。“很可能,美国律师并不认为这是一个能胜诉的案子,或值得为胜诉投入精力。”
上诉到法院,即使法院不去裁决,也经常会使政府更愿意与你沟通,达成和解, Greenberg Traurig律师事务所的Kate Kalmykov说。
“如果你是通过AAO递交文件的话,这永远不会发生,”Kalmykov补充道。事实上,通过诉讼获得政府的关注,至少在两个最近的案例中起作用了。5月份,在起诉后,USCIS决定重新对撤销韩国夫妇的法律执照的决定进行审理,4月在巴基斯坦夫妇递交投诉后,最终通过其绿卡申请。
如果说最近的两个案例有什么指示意义的话,那就是如果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律师们可能会发现法官对他们的论点更加开放,尤其是在西北太平洋沿岸地区。
今年1月,一个华盛顿法官裁定,USCIS在否决一个酒店运营商递交的H-1B申请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并且随后下令该机构支付律师的费用。当时,该酒店运营商试图雇佣一个斐济公民作为分析师。同一法官后来发现,USCIS错误地拒绝一个韩国公民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H-1B签证申请。
申诉到法院,另外的一个额外的好处是,任何能证明是同类被拒的案例,都能够合并起诉,并可以由此受益,Kalmykov说。
当然,并不能保证上诉到法庭就会比到AAO有更好的结果,因为联邦法官在重新评估USCIS决定时,倾向于使用遵从标准,Benach说。不过,还是会有足够高的成功率,政府有时会选择撤销以前的决定,重新给出新的决定,她说。
如果诉讼看起来太昂贵,那么,律师也可以重新递交一份申请,这可能会为客户获得一个“更快、更便宜的结果”,Kalmykov说。对于EB-5的案例案例来说,在申请人通过最后申请的裁决过程已获得更多相关经验的情况下,她特别推荐后面一种做法。
“例如,EB-5案例——我不会走AAO申诉,因为我看不到任何希望,”Kalmykov说,除了再递交没有其他方式允许提交的新证据,并且自1990年代末开始,AAO没有就EB-5发出任何有约束力的判决。
(EB5Sir注:precedential decision,AAO历史上有4个约束力的判决,即:Matter of Ho、Matter of Izummi、Matter of Soffici和Matter of Hsiung,自1998年之后,再没有过有约束力的EB-5判决。)
不过,如果律师相信他们的案子证据充足,足以通过AAO的再审查,并且不畏惧长时间的等待,一些律师认为其过程之慢是声名狼藉的,他们的上诉书应该清楚地撰写并含有引文,专家说。
根据Sabagh所言,这些引文应该包括AAO有约束力及无约束力的判决,联邦法院裁决、USCIS政策备忘录和指导、监管法规,相关法规和审判员手册。Kalmykov补充道,“我认为如果你包括华丽的语言,包括不必要的争论,你就会稀释你论点的力量。”虽然她警告说,只有当“没有其他选择”时,向AAO进行申诉才是一个聪明的决定。
当被问及AAO低逆转率的名声时,一个USCIS的代表指出,办公室的统计数据不包括“最初的现场复查”结果,这是由内部官员在申请被拒后,早于任何AAO行动之前进行的内部申诉过程。在这些内部现场复查过程中,大约30-40%的申诉是“积极解决”该机构发言人说。然而,他没有提供一个明确的解释,为什么对于某几类申请类别,包括H-1B,AAO的逆转率很低,。
由于AAO上诉仍是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律师预计,在未来,联邦法院的上诉量可能会上升。据Benach所说,AILA(全美移民律师协会)甚至已经开始提供移民申请在联邦法院审查的课程。
“随着决策变得越来越严格,我认为你会看到越来越多的案例诉诸联邦法院,”她说。
原文作者:Allissa Wickham,原文来源:www.law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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