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投资移民新法案对于投资者和项目方的影响分析

今天继续探讨,6月4日,参议员Patrick J. Leahy和Charles E. Grassley提出的,S1501,EB-5改革提案。总体来说,新提案在EB-5行业引起了非常大的震动,很多内容都是对现有EB-5法律法规的彻底颠覆,业内各种各样的力量也在进行相关游说。

今天来看下GT律所的Laura Reiff律师对此提案的概扩性介绍,她是EB-5行业游说组织,EB-5 Investment Coalition的发起者。前几天Laura做了个网络视频介绍,发表在eb5insights.com网站上,有兴趣的朋友也可以直接上去听听,不过音质不是特别好,今天把屏幕截图发给各位参考,由业内朋友Dora义务翻译,特此感谢。

提案概述

Eb5

参议员Grassley和Leahy提出新提案

将EB-5区域中心计划延期至2020年

加速区域中心年度合规性审核

对TEA(目标就业区)的认定和间接就业创造的改革

现场审查和加急审理的简介

资金来源的变革:贷款和赠与

提高最低投资金额

可同时递交I-485申请

 

对投资者的影响

Eb5

将TEA的投资金额涨价到80万美金

将非TEA的投资金额涨价到120万美金

资金来源的变革:

– 只认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祖父母的赠与,并基于诚信

– 贷款必须由投资者的资产进行担保

– 贷款必须是从有信誉的银行贷出

允许同时递交I-526和I-485申请表(无排期的话,不过现在看来不适合中国申请者)

如果在申请过程中区域中心被终止,投资者有180天缓冲期间去寻找一个新的区域中心来递交申请

 

创造间接就业的变革

Eb5

所有创造的就业中必须有10%的直接就业,其他的90%可以是间接和衍生就业

第三方资金(开发商资金、高级贷款等)创造的就业不能超过总就业数的30%

租户就业不能计算在内

 

TEA认定的变革

Eb5

至少有50%就业创造在实际的TEA内

给TEA项目预留5,000个签证配额

TEA的认定在投资后或者申请批准后两年内有效

TEA必须是一个高失业率的人口普查区,以及紧密相邻的人口普查区

由DHS(国土安全局)而不是州政府机构来认定TEA

 

项目预审批和加急审理

Eb5

对每一个EB-5项目都需要进行预审批

– 同样要求项目符合SEC法规要求

对项目预审批提供加急审理程序

区域中心的买卖需要获得USCIS的预审批

 

对区域中心其他的要求

Eb5

加强年度合规的要求和认证

DHS能够对区域中心采取罚款措施

区域中心的任何参与者不能有证券犯罪记录

区域中心的参与者必须是美国公民或者是永居居民

每个区域中心每年交2万美金年费用于成立一个用于现场和项目合规性审核的基金

任何直接或第三方的项目推广方都必须在USCIS注册并公布于众

 

生效日期

Eb5

在生效日期前未获批准的区域中心,其申请程序按照新法案执行

已获批的区域中心,这些区域中心和项目自生效日期起有1年的缓冲时间来遵从新的法案

递交I-526范本审批可实现免追溯相关申请(grandfather条款)

EB5Sir注:此处指,一旦某项目在新法案生效前递交了I-924的范本审批,便可是该项目还是遵从老法。

 

正在进行的改革讨论

Eb5

对TEA设置合理的投资金额要求阈值

– 在农村和城市项目中寻求平衡

确定间接就业模型可接受的准确描述性指标

设立一个可追溯性条款(grandfather条款)

 

文章编辑:移民通,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ctell.com/archives/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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