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给用过桥资金创造的用工,是不是可以直接计算给EB-5申请人?

简单点说,是的。
硬要加个前提的话:只要该笔过桥贷款,能被移民局认定为过桥贷款,那么其所创造的就业就能为EB-5投资者所用。
过桥贷款的难点不在于,过桥贷款的就业能否被EB-5投资者所用,而在于该笔被EB-5资金替换掉的“过桥贷款”能否被USCIS认定为过桥贷款。
其一,USCIS(移民局)对于过桥贷款的态度,有个逐步变化的过程,变得逐步认可的过程(可能是因为,商业的现实情况是,EB-5审批慢,资金到位晚,如果没有过桥贷款的话,项目启动时间会推迟并造成项目开工障碍)。
1. 2012年5月的利益相关者会议上的EB-5问答,USCIS声明:“可以允许,NCE(新商业企业)的合伙人或者开发商,直接或者通过一个独立的JCE(就业创建实体),利用过度性的、临时的或者过桥融资 – 以股权或者借贷的形式 – 在收到EB-5资金之前。如果一个项目开工,在收到EB-5资金前使用过桥贷款,并随后用EB-5资金来替换过桥贷款,这个新建的企业还是能获得基于法律认可的就业创造。”
2. 2013年5月30日的审批政策备忘录:“通常,使用EB-5资金来替代过桥资金的计划,应该在获得初始非EB-5资金前就计划好的。”
3. 2014年2月26日,USCIS的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上,再次重申过桥贷款融资是被允许的:“只要EB-5资金所替换的融资是被预期为替换短期过桥融资。期初的过桥资金并不需要有详尽计划来使用后继的EB-5融资来替换,只要有用长期资金来替换该短期过桥资金就可以。”
所以,从当前USCIS的政策来看,USCIS看得紧的,不是EB-5资金进去替换过桥贷款这样的短期融资能否被认可的问题,而应该是防止EB-5资金进项目去替换已经投入到项目中的,期初未计划要替换掉的其他债权或者股权。
因此,就这一点来说,USCIS的态度很明确,过桥贷款创造的就业是可以认可的,可以被EB-5投资者所用。
其二,但是,纠结的地方在于,具体到特定的项目上,EB-5资金进去的时间点以及项目完工的比例等,USCIS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往往还得依赖于真正的专家来解读。
一个项目有过桥贷款,往往容易早开工,已经开工的项目,又比还需等EB-5资金到位才能开工的项目,通常会认为风险更小;但是,如果一旦EB-5资金进入过迟,又会有顾虑前期的过桥资金能否被USCIS认可的问题。
这也就是EB-5项目选型让人纠结的地方,往往某些条件,在EB-5领域内,都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只看到一面,可能是因为了解还不够深入,如果两面都看到,又非常容易纠结孰轻孰重。
闲话不多说,各位中秋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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