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EB-6要来了,还是新的“创业居留”?要不要热情拥抱?!

EB-5还没怎么整明白,特别是今年9·30是延期、改法、还是暂停,都一片混沌,最近江湖传闻,美国移民局又要提出一个“EB-6”、方便更多企业家获得绿卡?也有人说,这不是“EB-6”,是“在美企业家创业工卡”。到底是啥?老肖和你一起聊聊看。

 

既然有EB-5,何必还EB-6?

 

这个“EB-6”的提法,大约是从2015年EB-5区域中心临时法案面临延期改法的时候,针对EB-5模式“根上的矛盾问题”,有些议员提出的。可谓是解决企业家投资人通过投资行为获得美国绿卡的“另辟蹊径”。

 

EB-5最初的立法,条件要求并不严密,核心条件可以简述为“投资必要数量的合法来源资金、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而且要求这个投资过程要始终“At Risk”,所以对于做什么企业、怎么做、投资人在其中如何参与、投资企业的运营、资金的监管等等,开放而宽松。发展至今,这样的模式,反而造成了投资人、接受投资的企业、中间各方(如区域中心、利益集团、政治层面)、各监管机构等等相关各方,在责任明确、权力、利益上不易调和的复杂矛盾,发展越快,矛盾越激烈。

 

这些情况,看起来单靠“打补丁”的方式,已经不容易解决,去年9·30前前后后的EB-5变法问题,近两年SEC查处多起EB-5问题项目等等,就是明证。

 

美国移民签证中,“EB”类是个有5大类别、14万多绿卡配额、适用多种职业情况的大类,也是很重要的移民方式,EB只有5个大类,既然EB-5争议不止,有议员干脆提出“EB-6”的新概念,甚至还有“EB-7”的想法,当时看起来有点异想天开、小众设想。不过随着EB-5矛盾的快速加深、法案迟迟不能推出、还有排期可怕地延长,类似想法,老肖看起来讨论的意义的确比之前更大了。

是EB-6要来了,还是新的“创业居留”?要不要热情拥抱?!

移民局这次讨论的,是不是EB-6?

 

老肖首先要提醒,所谓“EB-6”尚未讨论成型,到底什么是“EB-”6,还没共识。去年2位众议员提出“EB-6”的大约要求是:

 

(一)对于风险投资的初创企业

 

最低投资额50万美元(或者:对合格的潜在的种子基金的投资,最低额度为10万美元)

 

创造5个长久性的全职就业(35小时/周)

 

募集至少200万美元的投资

 

创造100万美元收入

 

所创造的5个全职就业就会中,至少3个就业机会的年收入不少于10万美元。

 

(二)对于自创型的初创企业

 

移民签证发放前已经为美国公民或美国合法居民创造了3个长期的全职就业机会

 

在投资期,在美国当地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或者7个年收入不少于10万美元的就业机会

 

前天(2016.8.26),美国移民局公布了一则很抓眼球的内容,关于“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s Rule”。

是EB-6要来了,还是新的“创业居留”?要不要热情拥抱?!

仔细看一下内容,这个起草中的议案,是计划给外国企业家在美国创立新企业(startup enterprises)的时候,提供一个Parole (temporary permission to be in the UnitedStates),也就是临时居留许可。

 

老肖注:关于这个Parole,是这个提案的核心名词,但好像不容易找到一个合适的对应翻译,老肖建议各位同行朋友,干脆就叫它“Parole(特殊工作居留许可)”好了。

 

这个议案,和之前说的EB-6有很相似的地方—都是针对创业企业家,创业企业的要满足某些条件才能获批居留。但是又有一些不同—EB-6要直接解决获得绿卡的方式,达到的标准比较高;现在这个议案,对于创业企业的背景、投资机构、企业家背景等要求更全面,只是并没触及敏感的如何借此获取绿卡的环节。

 

那么,这个议案是EB-6的前奏、还是落地、还是变形?移民局并没给出明确答案。老肖觉得,二者估计很有内在的关系,但称为为“EB-6” 恐怕还为时尚早。

是EB-6要来了,还是新的“创业居留”?要不要热情拥抱?!

这个议案,对获取Parole(特殊工作居留许可)有什么要求?

 

这个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议案的核心,是要求一个企业家在美国进行“创业行为”。老肖就根据移民局公布的草案,简单汇总一下获取这个Parole(特殊工作居留许可)的要求。

 

申请Parole(特殊工作居留许可)的要求:

 

1. 申请人“近期成立”了一个初创企业(Start-up entity)

 

“近期成立”指申请Parole居留许可时的最近3年内成立,并且有快速发展和创造就业的潜力。

 

老肖注: 不可以通过收购一个3年以上的企业来做这个事情,也不可以用成立3年以上的企业再拿来申请这个Parole。

 

2. 申请人必须是企业家(Entrepreneur)

 

拥有至少初创企业至少15%的股份

 

老肖注:这个“15%”是最低要求,实际按照整个模式的特点,对于一个创业企业家,要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的话,一般来说不会只持有企业15%股份,除非企业规模很大。

 

而且,申请人需要对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发挥着明显积极的、核心的作用,申请人需要有相应的知识技能或经验,而不能仅仅是投资人!

 

老肖注: 这个和EB-5有很大的不同!EB-5本来对投资人的商业经验技能不做任何要求;而且EB-5发展到现在,通过有限合伙模式进行投资的方式是主流,这个模式下投资人已经不需要参与企业经营。这就意味着,此模式不是单纯的投资移民,是商业移民—如果能拿绿卡的话。

 

3. 初创企业必须获得“显著的美国本土的资本投资,或美国政府资助”

 

1)如果获得美国本土投资

 

初创企业必须获得建立在美国本土的投资者(应该可以是企业或个人)至少34.5万美元的投资。
这里说的“美国本土的投资者”,可以是风险投资机构、天使投资人或创业加速器等,并且需要对初创企业的“成功投资历史”。

 

老肖注1:这个要求很奇特—对于一个外国企业家要在美国本土开创企业,自己投资也就算了,还必须要获得美国本土的投资,看来就是为了说明这个企业的发展要能获得美国本土投资企业的认可。要知道,企业想要获得风投的投资,常规的商业模式可是没戏,比如地产企业、常规实业、基建等等,想都不要想。

 

老肖注2:对于这个美国本土投资,另外有一些很明确的细节要求,老肖就不抄录了。总之很严格,不能是阿猫阿狗,不能是新企业,也就是试图避免投资人用不靠谱的企业来满足这个条件。而且需要这个投资机构提供一些资质来证明自己符合条件,这个就“麻烦”了很多。

 

2)如果获得美国政府资助

 

初创企业需要已经收到来自美国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的重大奖励或资助,1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或补助都可以。这些奖励或补助,需要用于支持初创企业的研发、经济贡献或就业贡献。
老肖注:这一条要求对于一个外国企业家和初创企业来说,也不是那么容易实现的,除非获得本土资源的大力帮助。

 

3)替代标准:

 

如果企业对美国的公共利益有重大贡献,标准可以放宽,但也证明企业的经济效益、快速发展和就业贡献。

 

老肖注:这一条要求相当于留个余地,但因为没有标准,反而没办法参考。可以忽略。

 

一个初创企业,只能为不超过三名企业家申请人申请Parole(特殊工作居留许可)。

 

获批Parole(特殊工作居留许可)后,如何延续?

 

申请人获批Parole(特殊工作居留许可)后,将会获得美国移民局签发的两年有效期的Parole,只能在这家初创企业工作。2年到期前的90天,可以提出申请续签Parole;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下可再延期最多三年,也就是总共最长五年的有效期。5年后,理论上还可续签Parole。

 

陪偶和21岁以下的子女,同时可以获得居留,子女当然可以享受美国教育福利,配偶可以获得工作许可。

 

获得Parole(特殊工作居留许可)后,要续签(Reparole)的要求:

 

获批Parole后两年内(下同),初创企业仍在持续发展,企业保持着快速发展并有创造就业的潜力

 

在这2年内,申请人在初创企业中至少持续拥有10%的股份,并且依然在此初创企业工作,对于该企业的发展发挥重要的核心推动作用

 

在这2年内,该初创企业获得了额外的50万美元的投资,对投资机构的标准同申请Parole

 

在这2年内,该初创企业需要年收入达到50万美元以上,且年收益增长20%以上

 

在这2年内,该初创企业需要已经创造了10个全职就业工作岗位!对于“全职就业岗位”的衡量,和EB-5直投模式的要求基本一样,比如:就业人员必须有美国绿卡或国籍,比如申请人自己的直系亲友都不能计入;每周工作35小时以上,等等

 

有其他突出的重大贡献,可以有替代

 

老肖注:这个“10个就业岗位”,与EB-5何其相似!以上种种要求,看起来真的不简单!!!

 

怎么看这个Parole

 

这个Parole对应的模式,已经是典型的“商业移民”(假如可以获得永居)—也就是除了投资,还要求申请人有相应的背景、对企业有实际深度参与、对企业实际发展业绩有较高要求。模式和英国20万英镑的Tier1 Entrepreneur Visa(企业家签证)和加拿大的Start-Up Visa(创业签证)之类大同小异。

 

各位朋友,刚刚听说移民局要搞个类似EB-6的东西,本来还满心欢喜,觉得移民局给了一个新的移民通道,但是跟着老肖看完了上面的要求,是不是觉得心是“拔凉拔凉”的?

 

老肖也不想哗众取宠、故意唱反调,但老肖瞅这个Parole(特殊工作居留许可),无论从申请到延期的标准;还是从申请人背景要求、对企业贡献要求、到参与的美国投资机构的要求、到后续的业绩和创造就业标准,真不是一般企业家能做到的哦!你可以理解为,基本就是给TMT(Telecommunication,Media,Technology)之类快速发展的新行业、而且要真的能做到一定程度的企业设立的,企业规模一般不会太小。
请问这样的标准,到底一年能吸引多少企业家呢?!能达到这样的标准,5年后也就麻利发绿卡吧,别还续签个没完啦。不过,老肖觉得这对大部分想移民美国的朋友来说,恐怕是遥不可及。各个项目方想据此设计移民产品,恐怕也有不小的难度吧。不知道各位专业人士,和老肖的看法是不是接近呢?

 

最后需要说明:目前这还是个议案;因为不涉及签证,所以也达不到法规层面。实际未来会怎么修改、变成会怎么样,还不好说。

文章编辑:老肖话移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ctell.com/archives/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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