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段时间以来,在海内外传言中国大陆马上就要承认双重国籍一事闹得沸沸扬扬,后来又出现了在海外取得外国籍后,不取消中国国籍在离开中国时,就不能离开中国等等消息,现摘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相关要点,从法律的角度来明确阐述中国的国籍管理等,供大家使用和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备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 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 定居在中国的;
三, 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 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 定居在外国的;
三, 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经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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