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财产转移存“灰色通道”

投资移民在中产阶层中兴起,除了资金门槛的不断降低,中介、银行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按现行外汇制度,即便是投资移民资金需求不大,但通过正常的途径也难以完成动辄数百万元人民币的转移,以美国为例,投资门槛为约合350万元人民币,算上其他费用,完成移民的资金下限也在400万元,这笔钱如何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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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绝大多数的投资移民都由中介帮助完成,除了流程上的技术指导、投资项目选择,中介更为重要的“专业”工作是帮助客户资产的转移,除了化整为零规避国家的资金流出限制外,有时外资银行也会用国际业务服务完成内外资的转换。

法律人士表示,现有的监管政策存在的漏洞让部分投资移民的资产转移走了灰色,甚至是黑色渠道,但这种方式的风险极大,国家在完善监管的同时,也一直在查处、打击这类行为,一旦被查出,对于投资者来说,损失将是巨大的。

不能公开说的业务

“关于移民资产转产的具体方案,要关起门单独说说,这方面的业务不能公开说。”李静(化名)对记者说。

李静是北京一家移民机构的副总经理。十年前,李静留学美国,毕业后取得美国律师执照,主要从事移民法律服务。

2014年1月,中国与全球化智库编制的中国“移民蓝皮书”中的数据显示,中国海外移民存量已达到934.3万人,成为全球第四大移民输出国和美国第二大移民来源地。

2014北京全球资产配置论坛提供的信息显示,截至2011年,个人可投资资产超过600万元的中国人在中国拥有约33万亿元的资产,其中2.8万亿元的资产已经转移至海外,约占中国2011年GDP的3%。

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李静选择于五年前回国,在北京与同学成立了一家移民机构。他主要负责为客户设计资产转移方案。

“投资移民,不是光有钱就行,其中操作流程相当烦琐,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设计方案。”李静说。

客户资产来源错综复杂,甚至包括灰色收入,未完税的收入所得,甚至黑色收入等。

从2004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移民财产对外转移的,需要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移民财产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分步汇出。首次可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全部申请转移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一年后,可汇出不超过剩余财产的一半;自首次汇出满两年后,可汇出全部剩余财产。

全部申请转移财产在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批准后可一次性汇出。

《暂行办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移民财产和继承财产购汇对外转移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还规定,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第三人有权益的争议。

这意味着,客户的资金在转移境外前,首先要取得“合法身份”。

李静介绍,对于未完税的资金,要通过合法渠道变为完税资金,存在官司纠纷的资产,要尽快解决纠纷。

“对于转移黑色收入,尤其是官员的黑色收入,我们比较谨慎,风险太大。” 李静说。

监管漏洞待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出台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二条明文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然而无论是投资移民还是海外置业,都需要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甚至千万美元的资金。这些巨额资金究竟是如何转移到海外的呢?

李静介绍,成本最低的是采取“化整为零”方法,也就是找许多亲戚朋友帮忙,每人帮换5万美元,并从不同的银行汇到国外账户。

“这种方法局限性很大,资金不太大,比如你要转移 100万美元,只需要找20个人,开设20个账户。但是,你想要转移一千万美元的资金,这种‘化整为零’方法就行不通了。” 李静说。

李静介绍,目前国际多家银行都承认离岸公司,可以在银行开立账号,财务运作极为方便。“我们一般建议客户先在国内设立一家公司,同时在境外的‘自由港’(如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也设立一家离岸公司(通常是贸易类公司为主)。”然后根据对外投资的相关法规,由国内公司将资金注入到离岸公司,由离岸公司将资金投到移民国家。

此外,据了解,“地下钱庄”也是资产转移的一个重要途径。

除了民间的“地下钱庄”,一些外资银行也提供“资金过境服务”,这种服务通常被称为“内保外贷”或“内存外贷”。

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在国内的总公司或母公司向银行担保,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让其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从这所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中获取贷款。

内存外贷是指,企业在国内的银行存进款项,然后在境外获得贷款。目前,很多在内地开展业务的外资银行都或多或少地提供“内保外贷”或“内存外贷”服务。

对于移民机构的这些转移资产的“招法”,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客座教授、北京加达加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中国移民问题法律专家梁智认为,这些转移资产“招法”,虽然可以暂时“躲避”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给那些急于移民、将巨额资金投向海外的移民申请人重大的风险与隐患。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外汇管理条例》的修订(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其中第七章“法律责任”当中对各种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相应处罚。

《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对当事人和一些移民机构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同时就连内部人员的违规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梁智说,不要幻想没有被上述规定列明的行为,就可以躲避开相应的处罚。因为《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于《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就意味着,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实违反了上述规定,不仅不能达到海外投资、移民的目的,还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梁智说。

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主任刘莉认为,申请移民过程中违规作虚假材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海外移民目的国对移民申请人资格有严格的审查机制和条件,防止移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一旦发现会立即中止移民申请案。

而这类风险主要来自移民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能力。刘莉认为,申请人如果选择的移民服务机构不称职,不能达到移民目的国移民部门所要求的申请标准,那对移民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是十分巨大的。

据了解,中国监管部门对资本项目的严格管理,是为了防止资金的大量外流,也是为了防范非法财产的转移。但上述投资移民过程中的各类操作手法暴露了现有监管措施的漏洞,业内人士也表示,在加强监管的同时,针对新型资金转移手段要有新的补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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