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第二季已经拉开序幕,昨天发了最新EB-5提案 – S. 2415的内容,今天来看下大佬Ron Klasko律师对于EB-5立法斗争的,回顾与展望。
EB-5变法:回顾与展望
请让我直截了当的表达我的观点。我认为,2015年底,EB-5行业有惊无险的在EB-5变法进程中渡过了一劫。由于立法过程的天性使然,无论站在何种政治立场,任何立法都会有让人憎恶或者喜欢的条款(而本次最终的参议院草案更是不能免俗),而最重要的,则是保护立法不包含毒药性条款。回顾2015这一年,对于城市TEA和乡村TEA之争这一最具争议的话题,无论你的立场如何,去年我们最终面对的是一个“签证预留”系统。这一规定在去年12月的草案中推出,而一旦实施,则将出现绝大多数投资人最终争夺不再是10000个,而是4000个签证名额的局面。多数观察人预测,这将导致最少10到15年的排期。在这一草案条款的阴影下,不得不说这9个多月的无条件延期是我们能够盼望得到的最好局面。
尽管有些人认为我们打赢了2015年的这场战斗,但我们都知道2016年仍然有大战要打。基于这一现实,我提出我的10条观点,其中一些是回顾性的,一些是展望性的,从而希望能够在接下来一年内与大家共勉。
1. 透明度问题及其缺憾:如果说有一个问题早已注定了2015年EB-5立法进程折戟,那这个问题一定是主要立法者那边缺乏透明度。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草案的起草者对草案的内容三缄其口,导致不仅仅EB-5行业的从业人员无从阅读以及评论,甚至参议院与众议院的成员也是到最后一刻才能看到。由于草案的起草者不愿意给我们行业就草案的规定进行充分的甄选建议,他们也一手制造了最后时刻的危机,最终导致通过全面改革的机会不复存在。参议院中该草案的反对者,以及参议院的领导层最终否认了这一缺乏透明度的立法过程,拒绝了在最后时刻的危机状态下试图通过法律的企图。我希望2016年的立法进程能够从中吸取教训。
EB5Sir注:这恐怕也是Grassley立法团队,最被诟病之处,也是最后时刻翻盘的重要原因。
2. 与其分裂,不如联合:2015年EB-5行业是存在分裂的。这一分裂被参议院和众议院的领袖积极利用,而使我们陷于不利。我们的行业并不是一个大行业,因此我们不能再让这种情况发生。所有的行业集团都应该联合起来。尽管我们可能在一两个问题上有所分歧,作为在整个过程中与多个行业集团都有亲密接触的参与人,我认为我们在9成以上的问题上都是一致的。我们需要积极的就我们同意的问题联合一致组成统一阵线,尽管我们可能在一两个不同的问题上会各自有所表述。
EB5Sir注:2015年,EB-5立法的整个进程,充分证明了EB-5行业的分裂。如果2016年不能团结在一起,向国会争取政策,2016年立法进程将还是会非常曲折被动。
3. 不仅要积极,而且要具有前瞻性。我们现在有了一个路线图,也就是参议院的草案。2016年的讨论很有可能将从2015年立法进程的结尾处重新开始。我们应该在2016年一开始就有前瞻性的把我们的变革议程推出。这包括有前瞻性的提出草案规定的修改建议,提出不包含在草案中的有利的变法事项,以及解释为什么一些草案中的修改计划是不可行的。这一过程包含了在同意有利的变法规定和反对毒药性条款中选择我们的战场。
4. 并不全是坏消息:参议院的最后一版草案包含了一些我们应该争取继续保留在2016年立法上的规定。这些重要规定包括:
– 通过引用相关文件减轻投资人递件负担,不需要每一个投资人在申请中递交所有的区域中心和项目相关文件
– 对租户雇佣的工作机会的适用有所扩大
– 对于样本申请的约束性有积极的规定
– 允许那些被终结或者取消资质的区域中心、NCE或JCE下的投资人在180天内投资另一个项目,在这一情况下,有条件绿卡的期限是再次投资后的两年
– 允许投资人直接入境成为无条件绿卡持有人,如果有条件绿卡由于诸如签证排期等原因而遭到延迟的情况下
– 规定TEA认定有效期为2年
– 规定由多个雇员共同履行的岗位或工作有被认定为全职就业岗位的可能
– 如果投资人的有条件绿卡被终止,那么对于他们大于21岁的子女,只要保持未婚状态且其父母在有条件绿卡终止后一年内递交新的申请,那么他们仍然能够被认定为符合移民资质的子女。
– 规定了调整状态申请可以同时递交
– 规定了审查时间的预期目标
– 规定了快速申请
EB5Sir注:请注意这一条“允许投资人直接入境成为无条件绿卡持有人,如果有条件绿卡由于诸如签证排期等原因而遭到延迟的情况下”,这是曾经在2015草案里面出现过的条款,如果这条最终能被保留至新法案,那么,排期就不是个问题了。
5. 诚信监管:2015年最后一幕是2016年序曲。“2015年EB-5诚信法案”是2015年立法进程最后由参议员Cornyn和Flake递交给参议院的提案。这一提案的两位撰写人正是Grassley-Leahy-Goodlatte草案的主要反对者。
Cornyn-Flake提案保存了Grassley草案中大多数诚信度的内容。尽管如此,它也包含了一些重要的改变和删减,从而在不会减少法律对欺诈行为以及那些有证券诈骗,刑事犯罪,或者国家安全问题上有历史的人参与项目的威慑性的前提下,让法律更亲民以及符合EB-5项目的现实。它特意避开了那些充满争议的问题,例如10%直接就业的要求,TEA定义的修改,投资额涨价,以及他们所涉及的回溯性问题。
而Grassley参议员和Goodlatte众议员是否会同意推进这一法案,而将其以“一致同意”的形式在两院通过,从而解决Grassley一再提出的关于EB-5项目诚信度的问题,我们将拭目以待。
EB5Sir注:关于该新法案的内容,请查阅:S.2415,EB-5诚信法案解读 | EB-5神剧第二季第一幕。
6. 合规,合规,还是合规:无论是Grassley-Leahy版本,还是Flake-Cornyn版本,2016年的新法几乎可以肯定会包含诚信度的规定。而现在正是建立应对这些变化的合规相关内容的时机。当这些变化发生时,这也就不会出乎意料。我们律所正在积极与我们的客户沟通,制定相应的合规程序,来应对即将到来的变化。
7. 回溯性之争:2015年的立法进程中,回溯性自然是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一开始,立法者试图将变法回溯到那些已经投资且递件的EB-5投资人。在这一进程的结尾,这一明显不公平,甚至是可能违法且可能摧毁EB-5项目信用度的条款遭到了弃用。
尽管如此,在最后,变法草案规定其仍然会回溯适用于多数EB-5项目,包含这些项目之后的投资人。这一规定很可能导致一个项目下的投资人有的合规有的不合规的异常现象。
接着,在最后一刻,立法者又尝试对正在受审的投资人回溯适用一个可能导致10年或以上等待时间的签证预留系统,而这一状况是这些投资人在投资时绝对想不到的情况。
在2016年的立法进程中,我们应该联合起来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回溯性。
EB5Sir注:想想2015年各个版本的草案,从六一儿童节条款,到农村城市两条队伍,可没让已经递交了申请的EB-5投资者少担心。期望,2016,再怎么变法,都应该维持法律的底线,摒弃追溯既往的任何条款。
8. TEA的争议:如果没有关于乡村-城市TEA分裂这一争议,我们极有可能在2015年就完成EB-5的全面改革。Grassley参议员和Leahy参议员正是基于希望鼓励乡村投资,从而相应抑制城市区域投资这一共同目的携手合作。同时,Schumer、Cornyn和Flake参议员也正是基于同样的原因而共同反对。尽管TEA规定在9月和12月在许多的草案中经过反复修改,但始终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同时,这也是一个分裂了EB-5行业不同集团的重要议题。如果我们行业的集团间能够弥补分歧,那么这将是2016年很好的起点。这是一个困难的挑战,但并不是无法解决的。
EB5Sir注:TEA是EB-5立法主战场,也是导致EB-5行业内部分裂的最重要因素,没有之一。
9. 数字游戏:对于EB-5项目的将来这是一个严峻的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立法改变,我们仍然面对许多中国投资人将面临越来越久的排期的问题。最终,这将让EB-5丧失对许多中国投资人的吸引力。在所有的针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后,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去年最后的立法“解决方案”反而会严重让这一局面恶化。该草案包含了3个各有2000个名额的“预留签证”种类——乡村、城市贫困区以及100万美金投资人,而这三类将很有可能不会用完,且必然不会被正在受理的投资人用完。这样就意味着,有很大比例的正在受理的投资人以及那些选择投资那些最流行的城市TEA项目的投资人将竞争每年4000个签证名额(也就是大约1300个投资人家庭)。毋庸置疑,这将是EB-5项目的噩梦。
在接下来的一年,有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我希望能够被严肃讨论。这包含:取消配偶和子女占用10000个签证名额;重新使用往年未被用完的EB-5名额;向多样性抽签这一绿卡种类“借用”名额;以及取消EB-5的单个国家最大名额限制。而最简单明了的通过直接增加EB-5名额的解决方式在政治上是行不通的。
对于EB-5的未来,这将是一个主战场。
EB5Sir注:任何不放宽配额的EB-5改革,都是耍流氓,都会因为排期的继续拉长,而使得EB-5被中国投资者抛弃。
10. 提早规划的重要性:我们现在就已经开始积极努力,在我们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保证我们的区域中心、项目开发商以及投资人客户能够对即将到来的改变有所准备。对于项目,我们可以依据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又在我们预测的新法下不需要进行修改的原则,对其进行设计以及撰写法律文件。对于区域中心,我们可以制定合规程序,从而让它在没有法律变化时有价值,而在有法律变化时发挥关键作用。对于投资人,可以谨慎选择项目,且在资金来源上尽量考量可能的法律变化带来的影响,从而最大程度提高通过的可能性。
我们Klasko的EB-5团队会在将来的日子里继续发文探讨区域中心、项目开发商以及投资人如何尽早规划应对改变。
原文作者:H. Ronald Klasko律师,原文出处:www.klaskolaw.com,翻译:F. Oliver Yang,EB5Sir略作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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