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中心”
是EB-5里面一个让人耳朵磨出茧子来的词汇。
老肖今天就聊聊这个看起来很初级、不过展开说又内容繁多的东东。
这也是EB-5的基本概念之一,对EB-5的发展影响重大。如果说EB-5是一个热播多季的美剧,那么区域中心肯定算是主要叙事线索之一。
首先,老肖不得不回顾一下EB-5历史(怎么像“从前有座山”的口气?真的是人老了的缘故么? T_T ),1990年EB-5法案横空出世,当时设定为“直接投资”,即投资人成为某新企业的股东,新创造10个就业岗位。后来发现这个模式对赤手空拳到美国创业的外国人难度不小,国会在1992年通过了一个促进EB-5发展的试点法案,我们可以简称是“区域中心法案”。
什么是区域中心?一个法案的立法精神,往往决定了后续发展中的一些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常被简称为RC),很多新朋友会望文生义,以为区域中心就是一个特殊的地域。
非也,区域中心绝非一个单纯的地理区域,
老肖称之为“在某个地域内,可以以区域中心模式,开发EB-5项目、促进经济和就业的,有资质的企业”。
老肖把自己给区域中心做的这个定义,分解一下:
1区域中心要在某个地域内经营。所以,一个区域中心,(一开始)是在某个特定区域内经营的
后来可以跨地域经营,但也要向美国移民局USCIS注册
所以,在移民局官网上可以看到,目前获批在册可以经营的区域中心有761个,但所有区域中心包括分支机构共有1051个(截止2015.11.2)
这也就是为什么有时候会看到区域中心的名字是某州某市,却在另一个州有EB-5项目
移民局的区域中心的列表网址,附在附录Tips里面,一般来说,区域中心总归是有资质才可以运营EB-5项目。
万一,老肖说的是万一,你碰到一个没有资质也在募资的EB-5项目,那就中彩啦!
2“区域中心模式”,主要是相对“直投模式”区域中心相对直投模式,有重大改进,更加友好、更符合市场需要
直投模式只能计算直接就业,
区域中心模式扩大到除了直接就业、还可以计入间接就业、衍生就业。
这样,可以统计的就业岗位数量,就明显放大。
获益匪浅的是建筑项目,建筑工人因为雇佣期比较短,用间接就业的模式可以大量计入项目投资创造的就业
(老肖注:此处其实有很长的争议和演变过程。建筑就业获得移民局认可,参考《如果EB-5是一份海鲜大餐,你准备怎么开吃?》一文)
隐性的巨大好处就是
因为间接就业都是用经济模型(或称“就业创造模型”)计算出来的,那么项目全部投资所创造的就业(除了EB-5投资,往往还要开发商的投资、银行贷款等等),全部计入EB-5申请人头上,等于放大了投资创造就业的效果!
既然创造就业来源更多、数量更大,自然完成I-829阶段解除绿卡的条件也相对就更容易、更安全
直投模式还有个隐忧
就是移民局要批准直投申请人的I-829,就必须点人头、看工资表和税单,而这些雇佣,绝大部分发生在有条件绿卡到I-829申请阶段。
在1990年立法之时,根本没想到现在中国申请人把EB-5玩到“爆款”、发生“排期”,那么这个创造就业的阶段,按照当前政策和现状,就是几年以后了。
那么,从投资开始,要坚持到永久绿卡,就要很久很久····
投资移民很省心
投资移民还有个很大的好处,
就是投资移民的申请人和技术移民心态差别很大,往往都是甩手掌柜,最好只出钱不管事(差不多就是说:“除了安全,啥也不要麻烦我!”的意思)。
直投模式下,申请人是直接的股东,
不能不参与经营管理,毕竟自己真金白银扔下去(甚至法案上对此还有点要求,尽管要求也不高),后面创造就业就是直接雇佣要操心,企业资金、毛利够不够养人要操心,所以至今此类申请越来越少。
区域中心的申请人,(往往/几乎)不用参与具体经营,
打完款、递完案,就坐等审批和律师安排了。
这岂不是正和申请人客人的需要,所以发展如火如荼。
区域中心参与到整个EB-5的架构中,
相当于在投资移民的申请人和项目方之间,多了一个中间人,除了忙活张罗、替投资人处理很多事情,还多了一个监管项目方规范运行的作用。当然,监管作用发挥如何,需要区域中心在整个项目中立场对、够强势、人品好。
3促进经济和就业
当然了,不拉动就业、不创造税收,要你干嘛?
所以往往要写商业计划书,要分析当地情况,要计划做什么项目,会有什么美好的未来,BaLaBaLa…
4有资质资质需要美国移民局审核
(这么重要的角色,总不能人人都可以随便来玩吧)
区域中心第一次申请资质,就是向USCIS递交“I-924表格”;如果I -924申请获批,就可以光明正大募集EB-5项目啦!但区域中心的资质并非申请下来就是终身的,所以需要每年提交一个“I-924A表格”,来维持合法身份
“I-924”后面又延伸出“I-924模范预批”等概念,已经快被移民市场给玩坏了。
“老肖话移民”下一篇就是会聊什么是I-924预批,和EB-5涨不涨价有啥关系。敬请关注!
不过,今年EB-5区域中心法案要改了,一些主流提案里面都提到要加大对区域中心的监管,这是非常好的事情!加强监管,无论是对EB-5投资者还是项目方,都是负责任的表现。
5可以是私营企业,也可以是政府主导
成立总归是要赚钱的
所以要收项目管理费
所以可能有利益关系在里面
区域中心在EB-5申请中有多大比重?有图有真相:
数据来源: 《EB-5 Program: Successes, Challenges, andOpportunities for States and Localities》BipartisanPolicy Center (September 2015)
EB-5推出后的20多年期间,总计大约80%的有条件绿卡是通过区域中心模式发放的。
2008年~2014财年,91%的EB-5有条件绿卡是通过区域中心模式发放的。
2014财年,97%的有条件绿卡 (10,376张),通过区域中心模式获得,
仅有3% (316张) 通过传统的直投模式获得。
按照这个趋势,“区域中心模式”有一统江湖之势啊!
区域中心法案的演化
美国国会于1992年推出Regional Center Program(即区域中心法案),当时为很可怜的“试点”(Pilot Program)。而且需要每隔几年就重新延期才能正常执行。
到2015年为止,区域中心法案已经重新授权至少6次。
其中,2012年,取消了Pilot,即不再称为“试点”,并经支持移民政策的奥巴马总统推动并签字,延长3年。可惜还是没能变成永久法案。
到2015年9月30号,又一次到了延期的时候,
但今年EB-5形势很不明朗,奥巴马即将卸任,对EB-5各项改革的呼声很高,争议同样也很大。
9月底法案不能按期表决,延期到12月11号。
区域中心法案怎么改革、新法案何时执行,现在可谓万众瞩目。
区域中心和目标就业区(TEA),不要混淆目标就业区TEA,也是老肖不得不说的另一个话题。在此不展开。因为这两个概念经常一起用,容易混淆。在此做个简单说明,区域中心RC和TEA是两条线。在TEA里面的EB-5项目,可以享受最低投资额为50万元的优惠待遇。为了区分,老肖画个表格,就比较清楚了:
当然,直投模式也并非没有优势直投模式是永久法案,不像区域中心,隔几年就要延续一次,每次都要看国会议员的脸上。简称“不折腾”
直投模式,如果投在TEA地区,一样享受50万美金最低投资的优惠
直投模式,资金都在自己眼皮底下;如果介意资金安全,这也是个选择
如果有自己很熟悉、很有把握的项目,或许可以选择
或者真的就要在美国开展自己的事业、又有充足自信、资金雄厚、有熟悉直投模式的律师助航,选直投也OK
直投模式现在也在与时俱进,也有新的改进做法出现,有些还很有趣
区域中心法案的改革中,有提案说要加强对直接就业的比重要求,这其实也是在向直投模式倾斜;当然,提案不是法案
Tips
按照惯例,每次给一点实用的小资讯。
美国移民局,所有区域中心的列表网址
http://www.uscis.gov/working-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ifth-preference-eb-5/immigrant-investor-regional-cen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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