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男性罪与国会新草案 | EB-5立法进展

猥亵男性与国会改革,今天扯到了一起,貌似标题党所作所为。

EB-5立法

最近流出的国会EB-5改革草案(参考阅读:立法草案),确实已经非常完备,很多制度设计得非常棒,颇受业内好评。几个争议最大的议题,如:TEA(目标就业区)认定已经达成妥协,但是关于祖父条款问题(参考阅读:祖父条款),也着实让人大惊失色。

原因有二:

1. 彻底不承认项目祖父化问题,一旦法案生效,所有投资者即按照新法案执行,也就是说立即涨价,没有任何缓冲时间;

2. 对于投资者,犯了个大忌,也就是将追溯回已经递案的投资者。

鉴于流出的草案,所引起的众声喧嚣,今天EB5Sir就来专门来谈谈这个问题。

按照标题党的惯常做法,先从猥亵男性谈起:

一直以来,猥亵成年男性并非违法犯罪,中国刑法里只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罪,成年男性排除在外。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规定:猥亵罪受害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该法案第五十二条 – 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也就是说,从11月1日起,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侵害对象,可以获得刑法保护。同时,该法从今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在现代正常国家,新法是不溯及既往的。也就是说,任何在11月1日前,猥亵成年男性的行为是不能够被认定为触犯中国刑法的,即便8月29日刑九已经获得通过,但是尚未生效,还有一个适应过渡或者说实施准备期。

那我们回过头来,看看国会最新的EB-5草案中的所谓6.1儿童节条款:

投资者递交I-526申请的时间 6.1前递交I-924范本认证或者I-526的项目 6.1前未递交I-924范本认证或者I-526的项目
6.1前递交 老法
6.1到新法前递交 老法 50万投资款 + 新三条
新法后递交 新法

 

新三条是指,如下三条,按照新法执行:

a. 就业计算(10%的直接就业,被认为不可行,预计会被拿掉)

b. 债券

c. 资金来源
所以,朋友们也都应该能理解,为何草案出来能使业内大惊失色,新法竟然要追溯回已经递案的投资者。

百度百科:“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如果法律能够溯及既往,那中国政府大可把11月1日之前,猥亵成年男性者全部打入大牢。如若果真如此,那么美国什么什么组织一定会跳出来,大喷一番口水。

而今天,无论我们是否能期望项目的祖父化问题,新法案的儿童节条款,势必是违反现代国家法治基本原则的。

因此,也就有了业内大佬们的评价:这绝无可能通过,it’s unfair。

最后,再谈谈EB-5立法最新进展(补充下:与其说是最新进展,不如说是最新小道消息):

1. 再次随着政府预算案,短暂延期1年,原封不动;

2. 彻底改革,出台新法;

3. 在现有法案基础上,出台一些加强监管的限制性措施,然后短暂延期;

4. 短暂延期,继续讨论;

5. 暂停,继续讨论;

6. 彻底关停;

1-4的可能性都会比较大,5-6应该可能性非常小。

也因此,无论最新的草案如何,还不是最终提案,也尚不知何时能够通过。

立法是一个复杂博弈的过程,还有3周左右的时间,国会你来得及吗?

文章编辑:EB5Sir,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ctell.com/archives/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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