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的许多雇主需要短期雇佣高端技术人才。因此也就相应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短期签证,例如H-1B和L1(L-1A和L1B),本文将比较L1和H-1B签证的异同,以及两种签证各自的优势所在,有需要的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决定,以便雇主和外籍雇员做出最适合于他们的申请。
相同点
(1)二者都是短期工作签证。
(2)二者都允许延期申请。身份持有者不必保留在原籍国永久居留的意图,另外提交绿卡申请并不影响目前的签证和身份,也不会影响未来的的身份延期申请或签证的状态。
(3)二者的申请都允许使用加急程序。
不同点
(1)雇主:
支持 L 1签证申请的美国雇主必须是一个跨国公司或机构,它跟L1受益人的派出单位属于母子公司,分公司或者附属公司的关系,并且有实际的资金和业务的来往。 由于美国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外国关联公司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要调派到美国来工作。支持H-1B签证的美国雇主不一定要有海外联系。
(2) 名额:
L1签证没有名额限制。
H-1B每年的普通名额为65000个其中包括6800个为智利和新加坡名额,另外是20000个高学历名额是给获得美国硕士以上学历的人的。几乎每一年的H-1B争夺大战都很激烈,如果移民局收到了足够的申请,便宣布不再接收。而且每一年的申请都是自4月1日开始接受提交,10月1日生效。
(3) 工资标准:
L1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过低的工资也会引起问题。因为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的薪水不可能太低。
H-1B要求雇主按照劳工部的要求提供跟职务和地域相对应的普遍流行薪水,或提供雇主通常在招聘该职位时所发的实际薪水。
(4) 配偶:
L2签证持有人可以申请EAD,得到工作许可在美国合法工作。
H4签证持有人只有在符合该政策的H-1B签证持有者必须已经通过I-140申请已经进入移民排期,或者已经按AC-21法令(21世纪竞争法)被许可H-1B签证第七年或更长,才能获得工作许可
(5) 最长居留期限:
L-1A最长期限是7年,L1B最长期限是5年。之后没有进一步延期。如果此人之前已经持有过H类签证,那么持有时间会被计算入最长居留时间内。例如之前有2年的H-1B签证时间,然后转换成为L-1A签证,那么L-1A签证持有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最长在美国再待5年。还有一种间歇L1签证(Intermittent L1)是给那种每年只是偶尔出差到美国工作的高管的,它的期限可以不断延长。
H-1B的最长时间6年。如果个人已经持有过L签证,这个持有时间也会被计入最长居留期限之内。例如之前持有过L-1A签证2年,之后转换成H-1B签证,那么H-1B签证的持有人可以再在美国最长待4年。 H1B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譬如有I-140批转或劳工证已经被受理超过一年后,可以申请延期超过六年。
此外,在H1B和L1 期限内,身份持有人到美国境外逗留的时间是不计算在L1期限里的。 比如,你在H1B六年里,有六个月在美国境外,六年到了以后,你可以要求再延长六个月。
(6) 绿卡申请:
L-1A签证持有人能够进行EB1-C类型的绿卡申请,能够避免PERM劳工证申请,由于没有排期的问题,如果一切顺利的话,通常在一年之内得到绿卡。L1B签证持有人的雇主则需要PERM劳工证申请,之后才能申请绿卡。
H-1B签证持有人通常会通过雇主支持的常规劳工证程序 (PERM)EB2或EB3类型来获得绿卡。
(7) 最低学历要求:
L-1签证无学位要求。尽管实际上多数持L-1签证的人士受到高等教育,但学位不必是某一特定的专业领域。 具有文学学位的人士,如果获得一份管理工作的职位,仍然可以申请L-1。 没有学位,甚至没有等同于学士学位的人士,有可能达到某个公司专业要求的水平,也可以申请L-1签证。这对某些仅仅具有三年学士学位, 有多年工作经验,且掌握公司正常运营所需要的技能或知识的人士非常有帮助。
H-1B签证受益人必须具备某一专业特长。需要具备学士学位或“某一业知识领域”的同等学历。此项工作需要具备学士或以上学位的人士。受益人必须具备和职务要求相关的学位。
(8) 相关政府证明:
申请H-1B签证须提交的一项文件是劳工部批准的LCA(劳工情况申请表)。虽然L-1申请不要求申请LCA,但雇主须提交关键文件以证明其海外公司及美国国内的公司都存在并且是合格的实体。成立不满一年的美国公司也可以申请L-1,需要在美国有具体办公场所,同时提供可以建立国外公司和美国公司“合格关系”的证明,包括公司成立章程,国外公司收支平衡表,所有权证明,发行股票证明等。
(9) 简易程序 – 连串申请:
对于上了一定规模层次的跨国公司, 有资格采用简易程序 – 申请连串L1 (L-1 Blanket Petition Program) , 适格的跨国公司不需要经过移民局的逐一审批,直接可以到领事馆为一次性把一连串的高管或核心人员申请Blanket L1 签证.
H-1B则不可以,每一个H-1B申请仅仅适用于单独特定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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