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补件通知中常见问题及对策

外国企业家或商界人士在选择移民美国途径时,如果对EB5投资移民的风险望而却步,对EB1特殊人才移民的标准感到高不可攀,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也许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案。

美国签证
高管包括了高级执行官(executive officer)或高级经理(managerial officer)。EB-1C受益人在提交移民申请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必须在美国未来雇主的海外相关机构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已经连续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EB-1C移民的优势很明显:无需证明劳工短缺,没有排期,三步可并作一步走,快速获得绿卡。在各种的移民选项中,EB2,EB3等等都需要申请劳工证(PERM)。获取劳工证是一个耗费时间并且花费昂贵的程序,其目的在于确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国工人可以胜任该外籍人士申请的职位。劳工证申请程序不但耗费时间和金钱,一旦出现了最低限度满足要求的美国工人,劳工证申请就可能被拒绝。另外,劳工证申请要求长期稳定的雇用关系,受益员工被申请雇主绑在一起。一旦受益员工需要离开或变换工作,所有移民申请全部作废。对比于其他职业移民,EB-1C不需要排期,而且由于免除劳工短缺证明而获得更大的自由空间。另外,EB-1C申请跟投资移民(EB5)一次性出资一百多万或50多万的资金要求和潜在风险比较,EB-1C对受益人的资金的压力可以说是“小菜一碟”。

总之,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省钱省时省力。获得了绿卡后,高管人才可以纵横捭阖, 自由驰骋。

由于上述各种好处,申请EB1C的人越来越多。在此谈谈EB1C移民申请补件通知中最常见的问题和对策。

移民官最喜欢质疑两个方面:

1)美国雇主支付高管薪水的能力,

2)受益人的管理职责。

一:美国雇主薪酬支付能力

EB-1C的申请人是美国雇主,受益人是外国高管。由于美国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要把海外关联公司的高管调派到美国来长期主持工作,因此提出移民申请。

根据移民法,EB-1C美国雇主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公司。其次,美国雇主和在国外的机构必须在美国境内和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品和服务,而且该美国的雇主必须正常经营至少一年以上。最后,美国雇主必须具有给受益人支付薪酬的财政能力。

在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中,移民局对美国雇主的薪酬支付能力的审查特别严格。这种严格审查的挑战也是理所当然,因为美国政府不希望高管到了美国反而成了社会负担。

为达到移民局对支付能力的要求,美国雇主起码需要符合下面三条标准之一:

1. 美国雇主的净收入不得少于对受益人承诺工资;

2. 美国雇主当前的净资产不少于雇主对受益人承诺的工资。净资产是指当前资产减去当前负债的差额;

3. 美国雇主实际雇佣了,而且已经在支付给受益人所承诺的工资;

据移民法和移民局的备忘录规定,雇主需要有力的文件证明其财政的支付能力,这些主要证据包括:年度报表,联邦税表以及审核过的财务报表等。除此之外,对于有100名全职员工以上的雇主,移民局还允许以雇主财务主管(或同等级别公司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有财务能力信件来代替其它的证明文件,例如一封证明信,证明公司具有超过100个员工和有能力支付申请人的薪水,那样雇主就不需要出示税表或者其他的证明文件。因此,对于有100人以上的雇主来说,证明公司经济能力非常容易满足条件。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向移民局提交补充证据,包括资产负债表、资财损益表,银行存款证明,或者个人所的税报表。虽然这些补充证据在某种程度上证明申请人的财政支付能力,但由于这些证据并不是主要的证据,移民官有裁量权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

二:受益人的管理职责

EB-1C申请的受益人是调派美国公司工作的高级执行官或高级经理。顾名思义,高级执行官或高级经理处在公司员工框架的上层职位,层次明显比L1B中的特殊技术工人或一般劳工高。为了确保EB-1C的受益人不会给美国工人造成竞争,恶化工作条件,在EB1C申请过程中,如何有说服力地证明受益人的管理职责是另外一个大的挑战。

在移民法上,高级执行官或高级经理都有特定的含义。常人很容易理解技术工人的工作性质,而高级执行官或高级经理的职能以及他们之间差异难于把握。

EB-1C对受益人中的“经理能力managerial” 的要求表现在: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等;

管理并控制公司内部其它监督、管理或专业部门的工作;

如果受益人直接管理其他员工 ,那么受益人应该有权聘用和解聘员工;

如果受益人不直接管理其他员工,则其职务应当是公司内部的高级职位;

进行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一线的前台的经理并不能因为其管理职能就视为移民法上的“管理能力“,除非被管理的职员是属于专业员工。

EB-1C对受益人的“ 执行能力executive” 的要求如下:

指导内部组织或部门的管理工作;

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规划;

广泛参与决策工作;

只接受更高层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的指导。

移民法上的高管可以分两种:

管理性经理(supervisory manager)和功能性经理(functional manager)。

所谓的管理性经理(supervisory manager),一般要管两层以上的人,至少一层专业人士。管理性经理是管理高级员工,而不是处理第一线的基本事务。所谓高级员工是指一些有管理职责、专业技能的员工。往往管理性经理也有雇佣和解雇其他员工,或处理其他人事问题的权力。例如,我们在餐馆里的见到的大堂经理,即使他们给我们打了一个大折扣,我们一般也不能称他为EB1-C里面的“经理”,因为餐馆经理不是管理拥有专业技能的员工,而是管理第一线的服务员 (first line workers)。此外, 车间生产线的线长,或者建筑工地上的工头,恐怕都无法满足EB1C要求的管理职能和位阶要求。

所谓职能性经理(functional manager),可以不管员工。 但他必须管理公司的一个核心职能。 如财务,市场,技术测试,质量监督,审计等。 例如,基金经理, 手头管着几千万美元的客户资产,但手下一个兵都没有。这是符合EB1C高管职能的。 又譬如,一个公司的法务总监,他手下只有一两个助理,但是整个公司的所有法律事务都有外边的律师负责,法务总监只是协调外面的律师的工作和监督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这也是符合高管职能的。

移民局审查EB1C材料时,会格外关注受益人工作职责是否符合移民法上高管的定义。申请人对职位的工作内容的描述必须清楚地指出,受益人将会从事管理性还是执行性的职位。此外,移民局还会审查其他的材料,例如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受益人下属的的职位、申请人准备招聘其他员工以使受益人专门从事其管理性或者执行性职能的计划、申请人公司从事的业务等等。

其次,高管的工作时间应花在公司管理监督上,而非公司产品生产,服务递交,或者一线工人监督。

为了应对移民局的这些挑战,我们一再强调:

移民官的审理视角有些时候和商业世界的实践是不尽相符的。譬如说, 现实中,哪怕是集团主席巴非尔, 也有可能要会见客户,或者亲自签单。不可能只坐在办公室里制定政策。但移民官他是不希望看EB1C高管参与产品或服务的一线生产,销售,或直接接触客户。如果高管将大量时间花在开拓市场,销售产品,那么移民官会怀疑:这是EB-1C定义的经理吗?美国还需要更多这样的销售经理吗?没有正确地分配工作的时间,会导致移民审查官的狐疑。

EB-1C的申请内容必须是严格根据最新和最准确的的美国移民法规。特别地,对于高级执行官或高级经理的职责描述,一定要在移民法规特定的解析意思之内。

EB-1C申请内容要言之有物,有理有据。EB-1C申请人需要准备系统、完善的证明文件,例如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审核过的财务报表等等。有力证据是有力申请的保障。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就不要夸大受益人资格,否则,会导致收到RFE甚至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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