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在分析新提案,今天继续,直到像排期一样审美疲劳为止。。
今天EB5Sir找来的是Mona Shah律师,分析新提案中,对于区域中心需要符合证券法合规和SEC(证监会)及USCIS(移民局)监管的新要求,没有更严,只有最严。
从好的方面来讲,美国对于证券融资有着相当严苛的规定,从信息披露到融资流程有着相应的执业规范,这将能够据此对今后的EB-5投资者做到最大化的保护。从坏的方面来讲,新提案也增加了区域中心的诸多义务,在融资销售环节的诸多信息,都有义务对SEC和USCIS进行详尽披露,无疑也将增加诸多冗杂的义务和运营成本。
新法案(S.1501)呼吁直接监控、管理和调查区域中心在证券交易法规章制度上的合规性
Grassley/Leahy(S.1501)重新授权的提案,将彻底改变区域中心试行计划。正如我们上个星期指出的,这一法案的一些条款可能将会改变对证券法的解释(EB5Sir注:微信回复“253”查询)。眼下更令人担心的是,有几个条款将会彻底影响证券交易法规的实施,以及对区域中心的监管,进而确保区域中心对证券交易法规的遵守。
该提案规定区域中心需保持符合证券法的广泛记录备案、认证、政策和流程,如果SEC需要,区域中心应将这些记录上交。
部分要求如下:
向USCIS提供“每一位收到,或商业企业(EB5Sir注:此处应指NCE或区域中心)知道将会收到,与投资相关的任何费用或基于交易所获得报酬的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于此人提供或将会提供服务的描述。”
向USCIS提供“一份合理的关于政策和流程的描述,旨在确保商业企业、代理、员工和律师,以及任何积极参与到商业实体中的人员,遵守美国证券法的规定。”
每年向USCIS提供“商业实体、代理、员工,律师以及任何积极参与到商业实体中的人员遵守美国证券法的证明文件。”
主动报告,区域中心或与区域中心有关的任何一方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提供关于违法行为的补救行动说明书,以及证明区域中心当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监视、监督和保持招募(投资者)相关的所有记录、信息以及数据资料, 5年期间内,购买和出售证券给投资者(以及给投资者提供的相关建议)的记录。一经要求,这些记录必须提交给SEC和DHS(国土安全部)。
此外,DHS每年将会向区域中心收取2万美元费用,将会有实地审查来确保区域中心遵守以上要求。违反这些要求,区域中心将会面临严峻的处罚甚至可能面临巨额罚款、暂停区域中心从事投资移民计划、永久禁止个人参与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计划以及取消区域中心资格。
这些条例将会在2015年9月30日区域中心计划更新后立即生效。因此,每个区域中心需要意识到这些法规和证券交易法的规章制度,并开始做准备工作,从而确保遵守法律的规定。
本文指出的证券合规信息,非常关键,对投资者的保护和融资销售环节的证券法律规范,恐怕是新提案的最大亮点,也将深远影响整个行业。
可以比较负责任地讲,如果照此实施,日后区域中心的欺诈行为将会变得非常罕见,而且融资销售环节将会特别透明,投资者将拥有更加充分的信息作出EB-5投资决策。
今后,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能从避免投资欺诈风险,转而走向依据可信、透明的投资信息,评估项目经营风险的真正投资决策模式。
而对于EB-5业内而言,可能从EB-5移民咨询服务,转而走向EB-5投资咨询服务,EB5Sir也期待同业内朋友们一起,与时共进。
各位朋友,节日快乐!
原
文作者:Mona Shah律师,原文网站:blog.mshahlaw.com。
文章编辑:移民通,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ctell.com/archives/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