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限制,EB-5区域中心法案到期时刻 – 9月30号,日渐临近,EB-5法案的延期和修改,正上演着继排期之后的,新一场活生生的现实版纸牌屋。
5月2日,EB5Sir发布了,4月27日,国土安全部(DHS)部长Jeh Charels Johnson致信美国参议院委员会的参议员Charles E. Grassley和Patrick J. Leahy,建议延长EB-5区域中心计划,并且提高EB-5最低投资额的信函。据此,EB5Sir认为,该信代表着涨价基本达成共识,EB-5行业的第二只靴子即将落地。
部长的信件,在业内引起了很大反响,最近连续有业内大佬们发言,提出不同意见,同时,在5月21日,EB-5行业协会IIUSA,也向这两位最重要的法案拟定者,递交了针对国土安全部部长信函逐条评注意见的建议信,这出戏唱得越来越精彩了。总体来说,作为行业代表机构,IIUSA给议员大佬的正式信函,措辞不敢太过激烈,客套之下透着反对,但是如果逐条分析的话,基本用的都是“同意,但是。。。”的语句结构,业内的反对意见可见一斑。
鉴于精力有限,EB5Sir将这两封信件的主要部分,即Johnson部长信函中提议的法案修改的7条建议(下文中不注明的就是部长的建议),以及IIUSA对于该7条建议的评注和总体建议,翻译提炼出来,供各位朋友们参考。如果有需要这两封信件原文的朋友,可以微信留言索取。
1. 授权USCIS对犯罪和安全问题迅速采取行动。
根据现行法律,USCIS(移民局)只有在区域中心中心不再促进经济增长的时候,才可以终止一个区域中心的授权。犯罪活动或国家安全问题不能作为终止区域中心的依据。我们建议,国会授权USCIS,终止涉及犯罪活动或国家安全问题的区域中心。我们进一步建议国会授权USCIS,拒绝涉及重大风险或者欺诈和/或滥用的区域中心申请,以及拒绝或撤销任何涉嫌欺诈、虚假陈述、犯罪、或者威胁国家安全的EB-5相关申请。
IIUSA:同意。不过,重要的是,国会需要明确适用的法律及相关法定程序,包括如何获取信息、证明材料,并且申诉的权利。
2. 通过规范区域中心的负责人和相关的商业企业来保护投资者。
USCIS应该被授权,禁止有犯罪、欺诈或证券类民事违法的人员,参与到区域中心和相关商业企业中。此外,所有区域中心的负责人应要求是美国公民或拥有合法永居。
IIUSA:基本同意。IIUSA支持对于区域中心负责人的审查,不过同样重要的是,适用的标准、证据、流程,以及申诉权。支持将区域中心所有人仅限于美国公民或者永久居民。
3. 加强报告和审计。
USCIS应被授权健全区域中心年度报告程序。具体来说,USCIS应被授权,合理要求区域中心持续符合美国证券法规,披露任何未决诉讼、投资者的资金如何在项目中使用、直接和间接就业创造的计算、以及投资项目的完成进度。年度报告应该对外公开,以利于外界对于该计划的监督,并促进对投资者的保护。我们还建议设立一个EB-5诚信基金,区域中心将每年向支付20,000美元,用于承担审核和实地考察费用。
IIUSA:同意。(EB5Sir注:不过啰嗦了一大堆,意思不是太同意。)
收费问题,IIUSA不反对收费,不过要USCIS出计划,怎么用。同时,一个区域中心如果在多地都有区域中心牌照的话,是否该权衡考虑。对于证券法合规的事情,IIUSA要求是SEC和旗下的FINRA来管,而不是USCIS插手。同意年度报告中,区域中心应该汇报EB-5资金使用情况,但是反对报告就业情况,因为这已经包括在I-829申请中了。同时赞同公开区域中心的合适信息。不过,对于USCIS要求的更多的报告,IIUSA不太同意,以免增加区域中心负担。
4. 授权制裁。
为了使USCIS适当行驶权利,USCIS应该被授权,在适当的时候对区域中心进行罚款或临时中止区域中心。这项新授权,将补充USCIS现有的,终止不再促进经济增长的基础上的区域中心。
IIUSA:同意,不过还是这句话,希望能国会能明确定义适用的标准、证据、流程,以及申诉权。
同时,重要的是,IIUSA指出,在一个区域中心被终止之时,应该允许新的商业企业能够合理地借用别的区域中心,来帮助投资者能够继续完成投资流程,或者转移到一个新的项目,毕竟投资者不应该成为“坏人”的受害者。
EB5Sir注:这点很重要,如果有看了上周发的一篇关于USCIS取消区域中心授权的文章,能了解到,现有政策是,如果一旦区域中心关门,投资者的申请会受到影响。但是,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这是国会需要考虑的,毕竟这都不是投资者的错,如果项目还能继续进行的话,理应让他们有机会得到绿卡。
5. 改进目标就业区域(TEAs)的授权。
为了避免TEA的选区域划分规则(gerrymandering – 即使用分离的或不规则的区域来证明高失业率 ),我们提议,限制TEA划分所能使用的连续人口普查区的特定数量。TEA还将可以包括关闭的军事基地。
IIUSA:支持现有法律,支持参议院2013年通过的全面移民改革法案中关于TEA的规定。
EB5Sir注:2013年参议院通过的法案,对于TEA规定也是比较宽松的,同时是要求五年一续的,比现在一年一续还来的宽松。在这点上,IIUSA没说反对,其实是在反对。
6. 提高最低投资金额。
因为,自25年前创建EB-5计划起,最低投资金额就未作过调整,投资TEAs的和其他区域的投资的法定最低投资额都应该增加。虽然,移民局打算行使其权力,通过行政法规来提高最低投资额,但只有从立法条文上来增加法定最低投资额度,才可以确保投资金额的增长是可以被接受的。此外,我们敦促国会考虑,将最低投资额与常用的通胀指数绑定,使未来的申请者能满足项目参与的持续要求。
IIUSA:支持涨价,不过期望能保持EB-5在全球竞争力的竞争力,毕竟是在全球市场同各国的投资移民计划来竞争的。IIUSA特别指出两点:其一,EB-5的投资是要求有风险的。其二,EB-5签证只占了美国全年签证不到1%的比例。同时,IIUSA期望国会能有预期地提价,而不是影响到现有的EB-5项目,希望对于已经递交I-924和I-526的项目,继续按照老的投资金额吸引投资。同时,IIUSA期望,如果涨价的话,有个涨价的期间,是5年一涨。
EB5Sir注:换句话说,涨可以,悠着点,别太猛,也别影响现有投资者和项目。
7. 要求在投资者递交申请前,区域中心先提交商业计划书。
为了提高项目效率,并降低欺诈投资者的可能性,USCIS应该被授权,在投资者递交申请前,要求区域中心提交,同商业计划书和其他组织文件一起的,投资建议书。移民局打算通过行政法规确定这个递案程序,不过通过立法程序,将会加快并使得任何这样的法规改革有据可依。
IIUSA:支持Johnson部长在信中的说辞,也就是在I-924中如果没有商业计划书的话,不应该递交I-526。(EB5Sir注:这是捣糨糊的说法,现在就是这样做的,不是等于部长啥也没说嘛)。IIUSA反对“其他人建议的”,只有I-924中的商业计划书批准之后,才能递交I-526申请,因为这会延长审批等。(EB5Sir注:借用反对“别人”意见,来反对部长的建议)。
最后,IIUSA提了几个关键建议:
1. 新法案生效时间
新法案任何条款的生效,应该包括投资者和项目,不应该影响现在已经有I-526或I-924申请的“真实”项目。
2. 最大化经济影响
EB-5计划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和就业。相应地,只有主申请人(投资者)应该受限于签证配额,其家人不应该被计算在内。
EB5Sir注:排期呀,就在这了。
3. 永久化授权
还是这句话,20多年了,该考虑永久化了,不要再用“日落条款 – sunset clause”来限制EB-5的发展了。
总体来说,EB5Sir最关心的两个问题。其一,涨价,基本是朝野共识,只是业内希望能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且不对现有项目造成影响。其二,TEA,也是一个非常关键因素,特别是对于在大都市的项目来说,看来IIUSA是不赞成的,虽然没用反对这个词。
究竟事态如何发展,涨价之靴何时落地,敬请保持关注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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