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移民-贷款做资金来源的官方解释 | 4月USCIS利益相关者会议

今年,USCIS举办了2次利益相关者会议,一次是2月26日,专门针对资金来源的会议,比较有参考价值信息。还有一次是,刚刚开过的4月22日的利益相关者会议,在此次会议上,EB-5办公室副主任,Julia Harrison,介绍审案标准,重申但是并未解释USCIS对于资金来源的一些新标准。随后,在USCIS的网站上公布了Julia Harrison副主任就贷款作为资金来源相关解释的正式文件。今天EB5Sir找来提供给各位业内朋友们参考,本文由业内朋友Christina义务翻译,特此感谢。

eb5移民

4月22日EB-5利益相关者电话会议EB-5计划办公室副主任作为合格投资的贷款贷款可以作为,合法的EB-5投资资金来源,只要能满足8 C.F.R. § 204.6(e)条文所要求的债务条件。资金指的是现金、设备、存货、其他有形资产、货币等价以及外国企业家(EB5Sir注:指EB-5投资者)用其资产所担保的债务,前提是外国企业家个人对此债务负有首要责任,并且用于投资移民申请的新商业企业的资产并未用于担保上述任何债务。

为了证明其投资,8 C.F.R. § 204.6(j)(2)条款,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材料之外的,如下证明材料:贷款或抵押合同、本票、证券合约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证明贷款已用申请者的其他个人资产做抵押,而不是用新商业企业(EB5Sir注:此处指为了运作EB-5项目所设立的新商业企业。)的资产来抵押,申请者本人对此贷款负有首要责任。USCIS将贷款做为EB-5投资款,视为受上述法规规范的债务。

当将贷款做为EB-5投资款时,申请者必须首先证明,他们对此债务负有首要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必须证明,在贷款协议中,他们个人对债务负有首要偿还责任,该债务被用来满足申请者的最低EB-5投资额。此外,申请者还必须证明,该债务是用其个人资产来担保的,并且抵押品的价值足够偿还债务金额,即满足申请者EB-5最低投资金额。换而言之,满足EB-5投资资金要求的、申请者资产所担保的债务,不超过该抵押品(资产)的价值。使用贷款的限制USCIS经常会碰到一些情况,在贷款协议或者其他文件中的明确条款,限制贷款人使用贷款用途,而不是用作EB-5投资。

在贷款协议中限制贷款用途,将被视为相关的证据,并且将作为判断申请者是否能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为了证明合法的资金来源,申请者必须证明,投资资金是合法获得的。如贷款是申请者从合法来源获得(比如知名的银行),否则,投资款从从非法渠道得到的则被认定为非法(贷款申请欺诈)。此外,在限制使用贷款用途的条款,可能会削弱合法来源证明的可信度,并使得质疑该贷款是否是申请者投资款的真实来源。所以,我们希望提醒,利益相关者们就EB-5投资,防止提交包括限制资金使用的条款。一如既往,申请者是否满足证明其资金合法来源的条件,都会依个案的情况而定,考察其递交的证明材料与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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