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证须知
中国内地居民前往德国需提前办妥签证。经德国前往第三国者,无论是否出机场,均需申办过境签证。
持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的人员,如系来德探亲、旅游或从事商务等活动,且在德停留不超过90天,无需办理签证。
德国系申根协议国家,中国公民如同时前往多个申根协议国家,应向第一入境国提交申请(详见相关国家驻华使馆网站),并从第一入境国入境。
德国现在华有使领馆6个,即德驻华使馆、驻上海总领馆、驻广州总领馆、驻成都总领馆、驻沈阳总领馆和驻香港总领馆。除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沈阳五个签证中心外,另在武汉、重庆、济南、杭州、深圳、西安、长沙、昆明、南京、福州开设了签证申请受理中心。申请人一般根据领区划分前往上述使领馆或签证中心申办签证。
德国驻华使领馆领区划分:
德国驻华使馆领区范围: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湖北﹑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陕西﹑山西﹑湖南﹑江西、山东
驻上海总领馆领区范围:
安徽、江苏、浙江、上海
驻广州总领馆领区范围:
广东、福建、海南、广西
驻成都总领馆领区范围:
四川、贵州、云南、重庆
驻沈阳总领馆领区范围:
辽宁、吉林、黑龙江
驻香港总领馆领区范围:
香港、澳门
德国签证详细申办方式及注意事项请参阅德国驻华使馆网站“签证”栏目。
二、入出境须知
中国公民入境德国时,需随身携带有效护照、签证、机票及与入境目的相关的邀请函、入学通知书、酒店预订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在德联系人住址和联系方式等文件证明,以便边防检查官员查验。
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如实回答德国边防检查官员问询,如不懂德文或不能正确理解提问,可请求德方提供中文翻译;不要在没有理解的情况下随意点头应允或在文件上签字;如被拒绝入境,应要求德方提供人道待遇等基本权利;如认为受到不公正对待,应向德方当面表达意见,并要求与中国驻德使领馆联系。
三、特别提示
(一)赴德中国公民应注意了解并严格遵守德入境规定,尤其是签证停留天数和有效期(如1年多次停留期90天的签证,是指一年内允许多次入出境,每180天内累计停留90天,而不是每次停留90天),既不要提前入境,也不要在签证失效后出境,以免耽误行程,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赴德中国公民应在入境前检查本人是否已在所持护照上签名,切勿委托他人代签。如护照无签名,或护照上签名与本人签名不符,德方将视为无效护照,并有权拒绝护照持有人入境。
(三)持外交护照人员在德国等欧盟成员国每180日停留最长不超过90日的,可免办签证。
(四)持公务护照人员经德国转机赴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立陶宛、马耳他、罗马尼亚、克罗地亚等免签国家,需提前办理德国或申根入境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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