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最后家庭成员移民

澳大利亚是一个特别注重人道主义和家庭团聚的国家,所以在澳大利亚移民类别中还特别设立了一个签证类别,叫做家庭最后一个成员签证(Remaining Relative Visa (Subclass 115)。这种签证类别的主要点是在于,怎么样来鉴定申请人是符合这一签证类别的要求。

案例一:张小姐,1968年生于石家庄市,离婚,儿子14周岁,儿子的法定监护权属于张小姐,张小姐的父母和二个姐姐定居澳大利亚,目前只有张小姐和她14岁的儿子在石家庄市生活。

案例二:李先生,1989年生于上海市,单身,李先生是独生子女。李先生的母亲在李先生5岁时离婚,嫁给一个澳大利亚华人,李先生的母亲已经在悉尼定居多年,李先生的父亲没有再婚,父子两人一起生活在上海,直到2011年李先生父亲病故。

案例三:王先生,1992年生于北京,单身,王先生今年6月大学毕业。王先生的姐姐10年前移民澳大利亚,王先生的父母在二年前,由王先生的姐姐为父母申请付费父母移民,现在王先生的姐姐和父母在墨尔本定居。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完全符合澳大利亚移民部家庭最后一个成员的签证要求。由于家庭最后一个成员的审理时间很长,根据移民部的规定,任何一个申请人,在等候审理期间都必须保持单身。案例一的张小姐是个离婚者,在审理期间保持单身的理由很充分也很简单。案例三的王先生还很年轻,在审理期间保持单身的理由也很容易说明。最让人麻烦的是案例二的李先生,这个保持单身的理由必须是很强烈。

以下的案例就不符合澳大利亚移民部家庭最后一个成员的签证要求;

案例四:吴小姐,1990年生于广州,单身,现在和祖父祖母在广州生活。吴小姐的弟弟和吴小姐的母亲已经定居澳大利亚,吴小姐的父亲目前定居在香港。

案例五:江先生,1985年生于福州,单身,江先生是独生子女。江先生的父亲在三年前以婚姻签证取得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江先生的母亲在福州已经改嫁。

澳大利亚家庭最后一个成员的签证对主申请者而言,基本上也是没有年龄,英文,学历和资产等要求的。这个签证的唯一的要求就是主申请人必须是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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