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作为EB-5投资人小议

未成年人作为EB-5投资人小议
未成年人作为EB-5投资人小议

作者:Daniel B. Lundy

随着中国申请人EB-5签证排期进一步变长,许多希望利用EB-5项目获得绿卡的中国家长都面临着在EB-5签证排到之前子女的年龄会超过21岁的窘境。正因如此,许多人也在考虑将投资资金赠与给他们的子女,从而让子女成为EB-5的投资人和申请人。许多客户和其他人都在问我们这如何操作,而本文就对这一问题作简要概述。更详细的信息,请留意即将发表的一篇由我和Jeffer MangelsButler & Mitchell LLP的Catherine DeBono Holmes律师共同撰写的文章。

首先,请务必了解,美国移民局现在尚没有就未成年人作为投资人的可获批性问题制定政策。尽管现在没有任何明确的禁止条款,移民局可以在将来的某个时间改变政策来限制未成年投资人。因此,我们建议要小心谨慎,并且限制一个项目下未成年投资人的数量。

在最近的一次电话会议中,移民局表示,现下并没有政策不允许未成年人作为EB-5投资人和申请人。但是,投资人必须以证据优势的标准证明其投资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销。在美国,一般而言,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会在其成年时无效或者变为可以撤销。但是,《未成年人财产受让法》(Uniform Transfersto Minors Act, UTMA, 也称为Uniform Gifts to Minors Act)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可以代表子女以子女的名字签署合同,而这个合同不可撤销。为了达成这一证券销售,项目的认购合同和运营合同必须在签字页涵盖以下文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NAMEOF PARENT OR GUARDIAN) as custodian for ______________________ (NAME OF MINORINVESTOR) under the [State] Uniform Transfers to Minors Act

______________________
Printed Name of Parent or Legal Guardian
______________________
Signature of Parent or Legal Guardian

 

同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首先,父母必须把投资款赠与给子女。子女必须在其本人账号,或者其和父母的共有账号收到这笔资金。其次,父母不能在任何时候拥有EB-5投资公司下的有限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权益。也就是说,所有权要直接栖身在子女名下。其次,尽管父母在孩子18岁以前(有些州是21岁)有责任管理子女的财产,一旦子女到达法定年龄,控制权将自动归入子女名下。

 

父母按照UTMA的规定代表子女购买EB-5公司的权益而产生的这样一个无法撤销的投资合同,应该能够满足移民局现行的对EB-5要求的解读。14岁以下的子女可能无法代表自己在移民局表格上签字,因此我们一般而言不推荐接受小于14岁的投资人。尽管法律,法规,和移民局政策现在都没有对年龄设限,我们仍然偏好将这一交易限制在16和17岁的子女范围内。14和15岁的投资人虽然并没有被禁止,但有可能在现在或将来遭遇移民局更多的阻力,负面的公众报道,以及政治上的审查。同时要注意的是,许多从事EB-5监管的银行现下可能要么不接受未成年的存款,或者没有制定关于接收未成年存款的政策。这也就意味着未成年人投资人可能为了投资要放弃资金监管。由于未成年投资人是EB-5行业的新趋势,我们期待将来的形势必将有新的发展。

 

我们会在9月9号费城举行的名为“EB-5在十字路口”的研讨会上进一步深入的讨论这一话题。

 

原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美国Klasko移民律所  原作者:Klasko 

文章编辑:移民通,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bctell.com/archives/8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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