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孩子办美国绿卡哪种方式更好?EB-1C 还是 EB-5?

很多人申请美国绿卡完全是为孩子的教育,生活,心理和成长环境。

目前大家比较熟悉的绿卡申请途径,有EB-5投资创造就业机会移民,和EB-1C: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移民。哪一种方式更好呢?

两种办理绿卡途径

我们重点为大家介绍这两种办理绿卡途径的比较。

1.为孩子申请绿卡大体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

一种是:孩子已经在美国,超过18岁,可以独立做绿卡主申请人。我们简称他们为“孩子独立申请人”
另外一种:孩子年龄不到18岁,不能单独办理申请绿卡事宜,需要和父母一起办理绿卡。“孩子家属申请人”。

2. 为孩子申请绿卡的父母也可以大体分为两种不同类型:

一种是父母在中国有公司,在美国已经有业务往来,也计划在美国创业和工作。我们简称这些父母为“有美国业务父母”。

一种是父母在美国没有业务发展可行性计划,或者没有计划在美国创业和工作。我们简称这些父母为“无美国业务父母”。

3. 从可行性上比较EB-1C和EB-5:

 (1)从美国移民法对于公司规模和构架的不同要求比较:

EB-1C: 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经理绿卡申请途径之一。属于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经理在递交申请时的前三年中在美国国外的母公司,子公司,分支公司连续全职工作12个月或者以上,担任高级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被派遣到美国的跨国公司继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经理。(移民局对于高管和高级经理的审理标准是,不能是低层次的管理人员或者经理,必须高高在上。)

eb1c

所以首先,需要有符合移民发要求的跨国公司,即有两个运行正常的公司,一个是中国或者其他美国之外的公司,另一个是在美国的公司。这两个公司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可以是母子公司,合资公司,或者分支办公室。然后,还必须符合美国移民法和移民局审理政策中的“担任高级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

例如:移民局说仅有两个层次的美国公司的结构不能算是高管或高级经理。至少需要三个层次的公司构架才有希望。因为EB1C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公司雇员的数字,所以有些跨国公司聘用了十多位雇员,仍然不能满足移民官的要求。

EB-5: 法律对于所投资的商业公司构架没有法律要求。对创造全职就业机会的数字有明确要求。每一位投资人必须证明创造了至少10个全职就业机会。

根据公司构架法律要求的差异可以看出,如果是“有美国业务父母”为 “孩子家属申请人”通过EB1C申请美国绿卡,是有可行性的。

但是如果“无美国业务父母”通过EB1C为“孩子家属申请人”申请美国绿卡,将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因为美国移民局对于EB1C申请中的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的公司构架有严格要求。两边公司都必须提供证据证明雇员人数。而对于美国公司的雇员尤为严格,必须递交公司税等文件证明总经理之下有下属经理和管理人员,在他们之下还有足够的雇员支持公司的经营。任务为此才能体现“高管”或者“高级经理”。

那“有美国业务父母”是否可以为 “孩子独立申请人” 通过EB1C申请绿卡呢? 比如孩子在美国读书,或者希望到美国读书,想申请绿卡。这要因人而异。

如果“孩子独立申请人”可以证明在递交EB1C申请时,其在中国或者其他美国之外的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分支办公室全职工作至少12个月,而且有可信的经理和管理经验,“孩子独立申请人”通过EB1C申请绿卡也是有可行性的。

但是如果“孩子独立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停留超过2年,而且不能证明曾经在3年之内在中国或者其他美国之外的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分支办公室全职工作至少12个月,而且有可信的高级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经验,EB1C途径就没有可行性。在这种情况下,EB5则是更加可行的途径。

(2)从运作资金的需求比较

很多人认为,EB1C节省资金。EB5花钱多。请看以下分析。

EB1C:在美国,公司法属于各州的法律权限,所以是州法律管辖。 一个商业企业公司,各州政府一般没有投资资金数字和运作资金数字的硬性要求。只要投资和运作资金和可以合理的支持该企业运作即可。甚至对于公司在哪里设立办公室也是很宽容的。因此大家听到很多目前世界级的高科技企业都是从自家的车库开始创办的。

但是,对于EB1C则大大不同。EB1C的批准与否大权属于美国移民局。移民局明确指出,一个有经济活力的跨国公司,不可能仅仅在自己家中设立一个办公室,必须是正式的商业性办公室才能证明其经济活力。而在美国正式租赁一个商业性办公楼中的办公室,每月租金大约在1000美元至2000美元左右。当然地区不同,租金各异。

聘用员工,我们上一节讲了,按照目前移民局的审理政策,一个合格的美国公司大约需要聘用12-15位全职员工,来支撑一个“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经理” 的公司构架。这些雇员也不能全部都领取最低工资。因为一个基层经理或管理人员,只领取最低工资是不可信的。移民官不会相信。以加州为例,目前最低工资是一小时 9美元。2016年将上调到10美元。而一个基层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美国劳动部行业工资统计,在洛杉矶县,最低工资为大约13.36 美元一小时( $27,789 一年)美国雇主还需要为每一位雇员支付工资的大约7%工资税。必须为每一位雇员购买劳工保险等等。

这些开销需要支付多久呢?

假如一个中国的母公司在美国成立一个子公司,首期的投资暂定为 100,000 美元。(注明,虽然投资金额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定,但是在目前美国的经济条件下,万物昂贵,首期投资太少,移民官将质疑公司是否有充足的资金经营。)

美国母公司派遣一位高管或总经理到美国筹建子公司,如果一切符合移民法规定,移民局将批准一年 L1A签证给这位高管进入美国建立和经办一个新的子公司。一年签证到期前3个月,如果公司发展初具规模,需要申请延期2-3年。延期批准后,如果公司业务发展迅速,有健康的年收入,而且公司达到了移民局认可的公司规模和构架,并且有需要高管长期在美国做高管工作的业务需要,美国的子公司可以递交EB1C,为其高管申请绿卡。在这个EB1C申请中,美国子公司是申请人,需要绿卡的高管是受益人。

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一个在美国初建的子公司,如果业务发展很快,市场很好,需要大约3年的时间,完成为其高管通过EB1C申请绿卡的程序。

以下就是简单数学:

公司聘用两位基层管理人员2.5年:$27,789 x 2 x 2.5= 138,945 美元 + (138.945 x 7%工资税)= 148 671 美元。

公司聘用 5位员工 3年:$10 (每小时最低工资) x40 (每周工作40小时)x 52 (每年工作52 周)= $20800 x 5 (位员工)= $104000 x 3 (年) = $ 312,000 + (312,000 x7% 工资税)= $41333840

公司聘用 10位员工2年 (从美国子公司建立起一年之后增加雇员达到15人以支撑公司高管的构架):$10 (每小时最低低工资) x 40 x 52 = $20800 x 10 = $ 208,000 x 2 = $ 416,000 + (416000×7%)= 445120 美元

房租:每月1000 美元 x 36 (3 年) = $36000

美国经营花销

不算保险,公司所得税,等其他办公室开销,两位基层管理人员聘用两年半: 148671美元。五位员工领取最低工资聘用3年: 333840 美元。十位员工领取最低工资聘用2年: 445120 美元。房租3年:36000 美元。总计: 963631 美元,粗算大体的开销在大约 96 万美元。当然,这仅仅是一个粗略的预算。较为准确的数字必须和公司的具体业务联系起来。

最为重要的是,希望通过 EB1C申请绿卡之前,一定要做一个严谨的公司业务可行性计划。看是否在美国的业务收入可以至少打平这些开销。可行性公司计划必须按照美国市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不能按照对中国市场的了解而制定美国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比如,餐饮业,在中国非常快速发展,利润很高。但是在美国就大大不同。行业竞争十分激烈,利润菲薄,食品卫生,保险等等费用很高。所以制定美国公司发展计划是要按照美国的餐饮业实际情况而制定。

综上所述, 即使对于“有美国业务父母”,在实施通过EB1C为孩子办理绿卡的计划之前,也需要做充分的美国市场研究和调查。

如果美国分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盈利不足以覆盖美国公司的花销,则 EB5也许会需要少的多的资金。

例如,一位客户,2010年4月初递交了 I-526 EB5 有条件绿卡申请,选择的EB5区域中心项目,投资 50万美元,管理费5万美元。律师费 大约15000 美元,取消条件申请大约 5000 美元。

2010年8月2日I-526获得批准。后来因为孩子在美国上学需要等到暑假回中国面试,客户向广州领事馆申请将面试推迟到2011年8月。全家于2011年9月获得EB5有条件绿卡。2013年6月递交申请取消条件,2014年2月获得 I-829取消条件批准。2015年7月17日,客户所选择的EB5区域中心总裁电子邮件通知,他所投资的项目已经完成,他和其他同项目投资人共同建立的企业将按照公司法进入解体程序,预计在6个星期左右,将按照公司法解体程序,提前归还投资人的EB5投资资金。

如果这位客户在6周之内收到EB5投资资金的返还,那他为孩子办理绿卡的花销大约在5万美元左右。(3万美元EB5管理费和2万美元律师费。)

(3)从风险程度进行比较:

最近,了解到一些人在推销通过“购买一个美国公司”建立美国跨国公司,从而促进EB1C的高管一步到位申请EB1C绿卡。这属于公司并购。

 这种方式需要至少以下重要条件,以达成其可行性:

1.中国母公司要对即将购买的美国公司有能力和经验进行专业性财务彻查,确定其财务状况良好,没有隐藏的债务等。

2.中国母公司要对即将购买的美国公司有能力和经验进行专业性法律调查,确定该公司没有任何正在进行或者等待处理的法律纠纷,法律诉讼,和法律判决方面的义务。

3.中国母公司要对即将购买的美国公司的业务有充分的经营管理经验,并且明确了解是否这些业务有特殊的许可证要求,执照要求等。(比如房地产管理业务,在美国很多州是需要房地产经纪人执照的。)

4.中国母公司要对即将购买的美国公司聘用雇员记录做全面掌握。 不要购买了一个仅有 3位全职雇员的公司,还是不能支持 EB1C的公司构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移民局对于“合同工” (没有上公司员工工资税表的外聘工作人员) 是不计算在公司雇员之列的。所以如果购买一个聘用了 100 位合同工推销员,还是不能支持EB1C的公司构架。

5.公司并购在美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程序。我们建议中国母公司一定要聘用专业的公司并购美国职业持照律师帮助完成并购程序。

6.千万要警惕和避免卷入“假并购”的祸端中去。自1997年以来,美国移民局发现中国大陆和俄国的EB1C申请存在大量“假案”,所以建立了严格的美领馆“海外调差”和移民局实地调查程序。如果美国政府发现递交证据有不真实的情况,那就没有余地讨论任何的绿卡申请可行性了。这在美国属于联邦刑事犯罪。这个记录在电脑中,是不知道将来能否消除的。而且据我们了解,假案调查在很多时候是在移民局批准之后继续进行的。比如2000年,有一位潜在客户希望我们帮助申请EB1C,后来选用了其他移民事务所。事隔一年之后,这位女士再度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咨询,未曾开口早已泣不成声。经过一番安慰,才得知她用的移民事务所告诉她,只要她交3万美元,一切文件都由该移民事务所做,她不必做任何事情。(而我们对她的提议是,我们会按照美国移民法的要求指导她准备文件,律师费5000美元。她没有接受)如此递交之后,很快获得批准。过了10个月后,移民局发现11个申请EB1C的公司都用了完全相同的证据材料。所以立刻向她发出了递解出境的通知,递解出境的原因是证据不实,欺诈。给了她两个选择,其一,立刻出境美国,其二,如果不出境,被押解到美国联邦监狱服刑(我们没有看到这个通知,据这位女士哭诉,服刑期是10年。)

律师立刻告诉她,出境回中国比座10年美国联邦监狱要好的多。她却回复,她将所有的美元都给了那个移民事务所,现在凑不够买回程机票的钱。而且假文件不是她做的,她认为不应该负法律责任。

不久以后,律师有幸参加与Alhambra市的检察官的研讨会。到会的10位律师和这位检察官研讨如何制止中国社区内一些移民事务所为客户制造假案的问题。这位检察官明确表示,虽然假文件是移民事务所制作的,但是作为假案申请的受益人,并不是无辜受害的。这些假案申请受益人是知道移民事务所为他们递交假文件,而有意图受益于这些假文件而且通过这些假文件获得绿卡。所以是有罪的,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事实上,最后受到制裁的也只有这些假案申请受益人。因为给他们作假文件的人早已逃之夭夭,无所踪迹。

由此可见,EB1C的风险程度是相当高的。所以希望走这条路的读者需要慎之又慎。千万要避免受骗上当,更不要心存侥幸卷入假案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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